一名男子在人行道騎一輛寬度比法令規定多了六公分的電動踏板車,抵觸活躍通勤法令,昨天被判罰款600元,成爲本地首名因使用不符合規格的個人代步工具而被法庭治罪的人。
被告羅伊菲紮(40歲)因吸毒坐牢目前在監獄服刑,昨天被押到國家法院面控後隨即認罪。
個人代步工具包括電動踏板車、懸浮滑板和電動獨輪車等。根據活躍通勤法令,個人代步工具與電動腳踏車的重量都不可超過20公斤,寬度不超過70公分,最高時速不超過25公裏。
去年5月15日傍晚6時50分,被告在蒙巴登路的人行道騎電動踏板車,他所騎的電動踏板車寬度爲76公分,超過法令規定。
陸路交通管理局主控官丹尼爾·馬裏尼說,當局嚴正看待在公共走道使用不符合規格個人代步工具的騎士,因爲這可能影響公衆安全。
法令對個人代步工具重量、寬度或速度的規定,是爲了保護公衆,減少意外發生。
主控官指出,涉及個人代步工具的意外不斷增加,因此刑罰必須具有阻懾作用。
他說,今年上半年,本地發生大約1700起涉及個人代步工具的違例事件,其中約30%跟騎士使用不符合規格的代步工具有關。按活躍通勤法令,有關條文的銷案罰款介于300元到500元。
主控官透露,本周一法庭判了一名使用不符合規格電動腳踏車的騎士罰款700元,這是首起涉及電動腳踏車被治罪的案件。
有鑒于此,控方促請法官對使用不合規格電動踏板車的被告判處罰款至少600元,向潛在違法者發出強烈信息。
監管個人代步工具的活躍通勤法令去年5月生效,今年上半年發生的1700起違例事件中,三成是代步工具不符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