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16歲但未滿18歲的青少年,如果遭父母或看護者虐待,或疏于照料,往後可在兒童與青少年法令下受保護。遇上這樣的情況,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有權介入支援,並可在不得已情況下,將青少年轉送收容所或寄養家庭。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長李智陞昨天在國會爲兒童與青少年(修正)法案提出一讀,法案旨在加強對受虐或被疏于照顧孩童的法律保護,以及進一步協助犯罪青少年改造和融入社會。
目前,兒童與青少年法令(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Act)保護16歲以下者。有鑒于超過16歲但未滿18歲的少年可能不夠成熟,也沒有足夠能力讓自己免于受害,修正法案建議把法定保護年齡提高至18歲。法令的上一次修訂是在2011年。
爲更全面保護遭虐待的兒童及青少年,修正法案明確定義“情緒傷害”和“情緒或心理虐待”,讓社會及家庭發展部人員接觸這類案例時,能更及時地介入支援。“情緒或心理虐待”包括屢次羞辱孩童或威脅傷害他們;“情緒傷害”則指孩童的發展、行爲及認知能力受嚴重損害。
法案也建議,對于已接受法律保護,並不適合重返親生家庭的兒童,寄養父母或兒童與少年收容所的負責人可申請強化關懷與保護令(Enhanced Care and Protection Order),在無需原生父母同意下,及時對孩童的教育、醫療或出國等安排做決定,詳情待敲定。這項庭令可持續至青少年滿21歲,目的是爲他們提供長期且穩定的照料。
新加坡兒童會總裁陳水成受訪時說,很高興看到這次法案修訂,更明顯地以孩童長期福祉爲考量。
“一般人以爲17歲至18歲青少年已長大,其實不然。現今是除非特別申請,否則青少年超過16歲,就無法繼續接受我們的援助。但一些從小來自問題家庭的孩子,可能需要較長期的支援。法定保護年齡若提高,有助彌補現有缺口。此外,年齡較大的青少年如果遭虐待,往往涉心理層面,明確定義心理虐待將更好地保護他們。”
修訂法案還建議,明年第一季起,讓寄養父母擁有同親生父母相同的育兒事假福利。也就是說,寄養孩子年滿7歲前,每名寄養家長每年各可享六天有薪育兒事假;孩子年齡介于7歲至12歲,每年則各享有兩天有薪育兒事假。
在協助犯罪少年改造及重返社會方面,法案建議少年一旦順利履行短期拘留、社區服務或緩刑監視等庭令,可不留案底。
另外,涉及16歲以下少年的案件,現有條例讓他們的身份受法律保護,修正法案擬議讓他們的身份受終身保護,除非他們日後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