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太太出門時在電梯裏遇到鄰居張太太,兩人開始閑話家常,李太太問對方是否聽說樓下咖啡店阿嫂的女兒被控上法庭。
張太太驚訝地問:“她女兒前些時候不是剛從荷蘭的大學參加了交流計劃回國嗎?發生了什麽事?”
李太太壓低聲量說,聽說女生在回國前,經不起當地同學多次邀約,答應跟他們一起去“見識”大麻,結果回到新加坡時在機場被捕,尿檢不過關。
張太太聽了十分不解,記得曾在報章上讀到,雖然大麻在我國被列爲毒品,但在荷蘭可以合法吸食。“我看女生也是抱著試一試的心態吸毒,人沒事就好,怎麽我國法律連她在外國的行爲都要管?”
實際上,我國一些法令確實有超越國界效力的條文,就算國人在外國吸食毒品是合法行爲,並不表示回國後不算犯法,他還是有可能被治罪。
本期《說法識法》,邀請資深刑事律師陳其玉和阿莫勒(Amolat Singh)講解域外司法權(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的範疇,了解國人身在國外也須負的刑事責任。
在國外吸毒、貪汙或重婚,只要你是新加坡人,就有可能被控上本地法庭。
對許多人而言,在哪裏犯法,就在哪裏被治罪,這是國際慣例。但我國法律還賦予一些罪行域外司法權,能將在國外犯罪的新加坡人繩之于法。
除了上述較爲常見的刑事罪,其他擁有域外司法權的重要法律條文如下,其中一些不止適用于新加坡公民,也包括新加坡永久居民。
■刑事法典第376C節:在國外與未滿18歲者進行性交易的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將被視爲觸法。
■刑事法典第4節:身爲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公務員出國公幹時,若其行爲在新加坡可構成罪行,將被視爲等同于在我國犯罪。
■2014年跨境煙霾汙染法令(Transboundary Haze Pollution Act)第4節:任何在國外的行爲或事物若對新加坡造成煙霾汙染,將視爲觸法。
■恐怖主義(取締資金)法令(Terrorism(Suppression of Financing)Act)第34節:任何人就算在國外出于恐怖主義目的提供資産或服務,皆可在我國面對法律制裁。新加坡公民若在國外直接或間接接觸恐怖分子的資産,或掌握有關恐怖分子的信息,也須及時通報警察總監,否則視爲觸法。
罪案是否在我國開審 交由檢察司衡量定奪
至于如何決定在國外發生的罪案是否在我國開審,陳其玉說,若法律賦予有關罪行域外司法權,嫌犯是否會被控上我國法庭,就和其他在本地發生的案件一樣,交由檢察司衡量定奪。檢察司一般會將嫌犯是否已在國外法庭被控納入考量。
阿莫勒補充說,若相關罪行沒有域外司法權,案件通常只能在國外審理,該國的有關當局可適時向新加坡尋求引渡嫌犯。
至于謀殺、強奸等嚴重罪行卻沒有域外司法權,陳其玉解釋說,我國不是唯一擁有域外司法權的國家,和多數國家一樣,我國法律一般秉持尊重各國自主權的原則,不會通過域外司法權涉及其他國家領土內發生的罪案。“因此,只有少數罪行有域外司法權,而且通常用于將那些在國外犯罪的新加坡人繩之于法。”
阿莫勒也強調,每個國家依循的基本原則是在各自管轄範圍內制定法律,因此特定罪行能有域外司法權,實屬例外情況。
半年前台北發生一起棄嬰案,一對新加坡籍年輕情侶被指涉嫌棄嬰,案件在我國引起軒然大波,目前有待台灣警方繼續調查。
不少公衆相當關注案件是否會在我國審理,雖然謀殺罪沒有域外司法權,但陳其玉指出,若有證據顯示案件涉及教唆罪行,嫌犯就有可能在本地法庭面控。比方說,身在新加坡的A,教唆B在國外謀殺他人,A就抵觸了教唆殺人罪。
防貪法令曾被質疑對公民不公
或許有人以爲在國外只要花點小錢,辦起事來就能事半功倍,殊不知就算是區區50元的“咖啡錢”,只要國人在國外涉及賄賂行爲被逮著,就有可能在我國被定罪。
在馬來西亞行賄 回國被貪汙調查局提控
阿莫勒指出,他不久前處理過一起案件,被告在馬來西亞海域從事船艇燃油供應,有一次企圖以賄賂要求馬來西亞海警不要出手幹預他的生意,結果東窗事發,後來他在我國被控抵觸防止貪汙法令。
其實,防止貪汙法令中具有超越國界效力的條文,其合理性曾受到質疑。
1996年,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前區域經理陶振光(譯音)被指在香港接受236萬元賄金,他是新加坡公民,貪汙調查局因此提控他。
爲他辯護的邱甲立高級律師指貪汙法令違反憲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因爲同樣在外國受賄後回返新加坡,如果是非新加坡公民,就不會被控。
最高法院上訴庭之後駁回這個說法。上訴庭認爲,防止貪汙法令規定新加坡公民不論在國外或國內貪汙都可被控,這就是公平對待所有新加坡公民,因此不違反憲法精神。
新加坡作爲一個主權國家,新加坡國會有絕對權力立法規定新加坡人在任何地方的權利與義務。不過因控方證據不足,陶振光無罪釋放。
本地開審面臨挑戰
阿莫勒指出,這類案件必須提呈的證據,與在本地發生的案件一樣。
比如貪汙案,控方須證明行賄與受賄的行爲,以及有關“好處”是用以換取某種特別待遇,或在審查時放寬標准。
不過,若受賄人不在新加坡,案件少了一個關鍵證人,要證明貪汙罪行的難度就會相應提高。
至于吸毒案,控方通常會以尿檢結果爲證據,因此舉證提控的過程比較簡單直接。
陳其玉則表示,嫌犯畢竟是在國外犯罪,若案件在本地審理,具體操作和現實中的困難將成爲控方的阻力,尤其是證人在國外生活。
“我國法律不能強制要求外國證人前來我國供證,因此控方須說服他們過來協助審訊的進行,但這可能會非常艱難。”
我國對毒品零容忍
其中一種較常見有域外司法權的罪行就是吸毒。根據濫用毒品法令,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若在國外吸毒,也被視爲觸法。
今年3月,本地DJ兼名模特納斯哈(Tenashar,32歲)被判入獄18個月,她面對的四項控狀包括吸毒、擁毒和私運毒品等。
2015年10月28日晚上,被告從荷蘭阿姆斯特丹回返新加坡,因涉嫌與毒品相關罪行,在樟宜機場被接獲情報的肅毒人員逮捕。尿檢結果證實被告曾經吸毒,肅毒人員也從她的行李箱中搜出毒品。
調查顯示,她是在阿姆斯特丹購買毒品,在國外吸毒,但即使在阿姆斯特丹吸毒屬于合法,回到我國同樣得接受法律制裁。
法官在下判時語重心長地勸被告說,不論在新加坡還是外國,希望被告以後都不要再吸毒。
陳其玉律師指出,吸毒罪行的域外司法權通常用于對付那些在過境時被發現尿檢不合格的新加坡人,他們不能以在國外吸毒作爲脫罪的抗辯理由,這也反映出我國對毒品采取零容忍的強硬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