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人郭瑞彬稱她在2013年8月開支票,代伍光炎支付當年應繳交的3萬6000余元所得稅。另外,伍光炎曾于2012年在香港卷入一起訴訟案,郭瑞彬稱她一直協助伍光炎處理相關事宜,前後共代付約25萬新元律師費,但法官只批准她索回一半左右的款項。
侯啓祥 報道
中美旅遊前總裁伍光炎被情婦追討代付的所得稅和香港官司律師費案,高庭裁決情婦可索回3萬6000余元的稅款,但只批准她索回一半左右的律師費67萬7475港元(約12萬新元)。
這是已失智的伍光炎(80歲)和情婦郭瑞彬(66歲)之間的第二起官司。伍光炎的妻兒曾代表他起訴郭瑞彬,追討總值超過2000萬元的公司股份,但高庭本月18日裁決他敗訴。
有關的追討稅款和律師費案上個月開審,答辯人伍光炎由兒子伍中山代表。起訴人郭瑞彬稱她在2013年8月開支票,代伍光炎支付當年應繳交的3萬6000余元所得稅。
另外,伍光炎曾于2012年在香港卷入一起訴訟案,郭瑞彬稱她一直協助伍光炎處理相關事宜,前後共代付141萬6395港元(約25萬新元)律師費。
高庭法官朱漢德昨天發表判詞時指出,起訴人于2013年8月6日簽發支票代付同年8月10日到期的所得稅,訴方也提呈支票爲證。
代答辯人付所得稅做法合理
法官說,雖然起訴人于2013年7月不再照顧答辯人,但因爲答辯人和家人住在馬來西亞,可能無法及時支付稅款。在這種情況下,以起訴人和答辯人之前的關系,她代答辯人先付所得稅做法是合理的。
至于律師費,法官說,起訴人稱用來支付律師費的部分款項由友人代付,她過後把錢歸還友人,但她沒有傳召友人作證。
此外,有一部分的錢來自起訴人和答辯人的聯名銀行戶頭,雖然起訴人聲稱戶頭裏的錢屬于她所有,但卻沒有文件證明。
法官說,在起訴人追討的款項中,67萬7475港元來自起訴人的個人銀行戶頭。辯方稱這筆錢是從聯名戶頭轉到起訴人的個人銀行戶頭,用來支付律師費,也是答辯人的錢。不過,起訴人稱她不時在兩個戶頭之間轉移款項,並不是用來支付律師費。
法官基于款項來自起訴人的個人銀行戶頭,最終裁決這是起訴人自己的錢。也就是說,起訴人最終只能索回這筆款項。
伍光炎自2013年8月被證實失智,如今與家人同住在新山。他和郭瑞彬曾一起生活約20年,兩人育有一個女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