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被告一旦罪成,這將是在防範人口販運法令下,本地首起因“販賣勞動力”被定罪的個案。初犯者每項控狀可面對最長10年監禁、高達10萬元罰款,以及最多六下鞭刑。
受聘管理本地夜店的外籍夫婦被指把控三名外來賣藝歌星,不僅限制她們的自由,還安排一人接客賣淫,並沒收所有肉金。
被告是來自印度的麥爾卡(49歲)和妻子帕莉豔卡(29歲),他們面對多項抵觸婦女憲章和防範人口販運法令(Prevention of Human Trafficking Act)的罪狀。兩人都不認罪,案件經審訊後,控方上個月做結案陳詞時,要求法官判他們罪名成立。
案件昨天過堂時,法官要求控辯雙方提呈更多判例,以便有更詳盡的法理依據讓他做出判決。他把案件展期至11月15日下判。
兩被告一旦罪成,這將是在防範人口販運法令下,本地首起因“販賣勞動力”(labour trafficking)被定罪的個案。初犯者每項控狀可面對最長10年監禁、高達10萬元罰款,以及最多六下鞭刑。
本案受害人是三名來自孟加拉的女子,其中一人還遭被告騙賣淫接客。
根據控方的結案陳詞,男被告受聘管理駁船碼頭一帶沙球勞路一家印度風味夜店,除了日常運作,他也負責到印度或孟加拉找歌星前來夜店駐唱。他的老板在同一條路上也投資了另一家夜店,男被告也負責爲該店尋找表演歌星。
受聘前來的歌星要在夜店裏唱歌跳舞爭取顧客打賞,但打賞金一律放進夜店提供的箱子裏。被騙接客賣淫的受害女子供稱,她在2015年12月22日來到本地,原以爲工作是在夜店裏陪客人跳舞收取打賞金,月薪爲982元。但她剛來約一個月就被女被告教唆和暗示要接客賣淫,以賺取更多收入。
她最後被騙與三個客戶發生性關系。根據該受害人的證詞,這些客戶在交易前後給了夜店和她約5000元現金以及手機和首飾等,但她一回到住處,女被告就會沒收所有財物。
她成功在2016年5月21日至22日之間逃離夜店。另兩個受害人則分別在2016年4月和5月抵達新加坡,並且在2016年6月1日停止工作。
法庭文件並未揭露本案如何被揭發,負責調查本案的警方調查官則在供證時表示,從女被告的睡房裏搜出金鏈和手機。
三個受害人表示,她們剛到新加坡,護照和手機等就被沒收。她們被安排與夜店的唱片騎士(DJ)同住,天天工作,無休息日。
她們平日裏除了到夜店上班外,不可擅自外出,往返住處和夜店都由專車接送,行動自由完全受到被告夫婦的控制,回到住處後,大門也會被上鎖,她們無從外出。此外,被告倆每天只提供兩餐。
此外,她們剛抵達新加坡就被兩被告要求簽署一份她們看不懂的“雇傭合約”,當中條例包括要求她們自付往返機票和規定每日須賺取的最低收入金額。
女被告在答辯時稱自己很少和受害人接觸,沒有直接指示她們工作或外出接客。至于搜出的金鏈,她說是丈夫在夜店裏撿到後交給她的。
男被告則稱,住處的大門鑰匙就在客廳的桌上,受害人可自由外出。他也否認要受害人簽署合約或沒收她們的護照和手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