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黨有意對高庭裁決提出上訴,朝野昨天因此就討論此案是否違反“在審理中”法則,展開交鋒。違反“在審理中”法則(sub-judice)是構成藐視法庭的一種形式,它指的是案件在審理中或預料進入司法程序時,就對案情作預先判斷,因而影響當事人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針對工人黨主席林瑞蓮昨天指提出“誠信動議”爲時過早(premature),副總理兼財長王瑞傑問她是否認爲這違反“在審理中”法則。兩人爲此過招。
林瑞蓮:我沒有使用“藐視法庭”一詞。這不是我的主要反對理由。我的反對理由是,工人黨正就判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可能會推翻,或檢討並改變高庭原判。既然判決還有待檢討,副總理提出這項動議要求國會采取任何行動,還爲時過早。
王瑞傑:你確定你不將此事視爲藐視法庭?你確定嗎?
林瑞蓮:我的反對理由是基于各方仍有上訴途徑。我對于這麽做藐視法庭與否沒形成立場,這完全取決于國會辯論方向。
王瑞傑:讓我重複一遍。這項議程是有關我們對議員的期許,即他們應正直、誠實,並在國會說實話。國會應就所有議員必須遵守的原則,以及議員處理公共資金時的適當標准達成共識……高庭裁決是有效的,直到上訴被審理爲止。問題是,從現在到上訴結果出爐前,應該怎麽辦?那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因此我的問題是,在此期間,被發現行爲不誠實且違反受托責任的工人黨市鎮會理事,是否應繼續處理公共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