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愛犬不喜歡女傭所使用風油的味道,女雇主用玻璃瓶狠打女傭。高庭法官認爲,此惡行導致女傭臉頰受傷,但她左眼失明的傷勢不應“怪罪”于女雇主,爲此裁定女雇主上訴得直,可減刑至八個月監禁,少坐一年牢。
高庭法官蔡利民昨天宣判時解釋,案發前女傭的眼睛已經受傷,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王心璇(47歲)的罪行是導致女傭雙眼傷勢惡化的因素。
《聯合早報》早前報道,女雇主王心璇面對一項控狀,指她在2015年5月17日,于盛港芬維爾路(Fernvale Road)一帶住家內,蓄意傷害當時28歲的緬甸籍女傭丹丹梭,用風油玻璃瓶打女傭左臉頰。
案發後女傭報警求救,前去驗眼睛時驚揭她左眼失明,而右眼動了六次手術後,如今失去22%視力。
王心璇不認罪,在國家法院受審後被判坐牢20個月。王心璇與控方不服所判,雙雙向高庭上訴。王心璇要求推翻罪名或減刑,控方則要求加重監刑至36個月。
根據控方的立場,女傭爲王心璇工作四個月後就遭對方虐待,包括被拉頭發、打耳光和揍眼睛等,一周至少兩三次。
案發傍晚,王心璇回到住家發現女傭在塗抹風油,王心璇爲此很不高興,因爲她所飼養的愛犬不喜歡這味道。于是,王心璇命令女傭交出風油玻璃瓶,然後用瓶子打女傭臉頰三下。
控方認爲,王心璇在攻擊女傭之前,就已經知道對方眼睛受傷,但仍繼續傷害她,導致其眼部傷勢惡化;原有的20個月監刑,不足以反映被告對女傭所構成的嚴重傷害。
但法官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用玻璃瓶打女傭的罪行,是導致女傭雙眼受傷或傷勢加重的因素。根據醫生的評估,女傭應該是在更早以前就有眼部傷勢,包括在案發五個月前出現左眼開始失明的症狀。
因此,法官認爲,在決定被告的刑罰時,法庭不應把女傭的眼睛傷勢考慮在內,與罪狀相關的傷勢只有臉部傷勢。因此,八個月監刑才是合適的刑罰。
醫藥費減至1000元
王心璇原本被令賠償女傭3萬8540元的醫藥費,包括治療眼睛的費用,法官下令把賠償數額減至1000元,只包括臉部傷勢的醫藥費。
法官表示非常同情女傭的處境,但因被告沒有就其他行爲面控,法庭無法針對她所涉嫌的其他虐傭行爲,對她進行懲治。(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