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之徒利用僅差一個字母的電郵網域,騙得銀行發放超過440萬元的客戶存款,再由一名男子出面領取贓款,幫忙洗黑錢。男子受審後被判罪成提出上訴,但被高庭駁回,昨天起入獄服刑五年。
不過,在維持原有刑罰的同時,高庭法官陳成安撤銷男子安布羅斯(62歲)其中三項控狀的罪名。這是因爲根據最高法院上訴庭日前在另一起案件中的裁決,這三項控狀所屬的法律條文,不適用于幫他人洗黑錢的被告。
《聯合早報》之前報道,被告安布羅斯是本地一家建築和工程公司Hayashi的“實質董事”(de facto director),也是公司銀行戶頭的簽署人。
他面對四項接收贓款的控狀,以及五項轉移贓款,觸犯貪汙、販毒和其他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的控狀,當中有三項屬于該法令第47(1)條文下的控狀。被告不認罪,在國家法院受審後被判坐牢五年。
根據控方的立場,Hayashi是一家暫停營運的公司。2013年7月,不法之徒冒充一家名爲NIPDEC公司的職員,兩次發電郵給拉丁美洲島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Trinidad and Tobago)的RBC Royal銀行,要求後者把公司銀行戶頭中的存款,轉至Hayashi在新加坡的銀行戶頭。
由于歹徒所用的電郵網域與NIPDEC公司的只差一個字母,結果銀行職員沒有發現轉款要求是假的。兩次轉款金額分別是109萬5075新元和332萬2791新元,總額達441萬7866元。
爲避免本地銀行職員起疑,被告沒有將款項全數提出。他在同年7月10日提出40萬元,兩天後再提出58萬5217元,兩筆款項先後被帶到馬來西亞交給他人。
被告昨早通過代表律師上訴至高庭,要求推翻罪成的裁決,他辯稱NIPDEC與Hayashi是有實質交易,所以前者才會付款給他的公司。但控方指被告的說辭漏洞百出,也沒有強而有力的證據支持其說法。
陳成安法官同意控方的立場,判被告罪成的裁決無誤。不過,由于上訴庭近日在另一起案件中澄清,貪汙、販毒和其他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第47(1)條文只適用于爲自己犯罪行爲洗黑錢的被告,而不是那些幫忙他人洗黑錢的罪犯,例如本案被告,因此法官決定撤銷被告其中三項控狀的罪名。
若要檢控幫他人洗黑錢的罪犯,該法令第47(2)條文才是合適的條文,不過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他所經手的款項是他人的犯罪所得。
因考慮到本案所涉及的金額龐大,陳成安法官認爲,五年監刑不算過重,因此決定維持原有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