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指出,一般來說,就算“本尊”的商標沒有正式向有關機構注冊,也能以破壞商譽爲由提出告訴。
曾代表不少品牌維護商標權的Eldan Law LLP法律事務所合夥人王少鴻律師認爲,兩個標志有“令人混淆的相似度”。他指出,如果中華總商會注冊了標志,一個途徑是考慮起訴侵犯商標權;但即便沒有注冊商標,仍可考慮起訴“盜用商譽”,但必須證明已爲自己標志建立了名譽,以及因他人冒用而蒙受損失。
專門處理知識産權案件的欣文律師事務所(Selvam LLC)合夥人黃錦西也指出,即使沒有注冊商標,按照新加坡承襲的普通法(common law),商家可以通過出示自己多年來制造的産品、提供的服務、刊登的廣告等等來證明自己擁有商譽(goodwill)。
他說:“法庭會考慮兩個商家的名字是否看起來一樣、念起來一樣,概念是否一樣,如果很相像,而且對消費者或會員造成混淆,就很容易引起官司。”
他也指出,法官在下判時,也會進一步考慮商家的産品和客戶群。“如果是很貴的東西,一般上人們不會憑著牌子或商標乍看之下覺得像來購買。又如果客戶群是商人,一般也會認爲商人會仔細判斷,不會那麽容易上當。”
他透露,有時律師爲了搜集證據,還會聘請私家偵探暗中打探,看被指冒充的商家在兜售産品時,是否會故意把自己說得跟“本尊”是有關聯的。
符合三條件才構成侵權
Amica Law LLC法律事務所的湯偉任律師說,法官會從全方位角度,考量一家公司的名字和標志,以及所提供的服務,是否同起訴方的相似,以及是否有人被誤導,將兩者混淆,符合這三大條件才可能構成侵權。
王少鴻說,一家機構即使已注冊爲公司或社團,或已成功申請商標注冊,但如果被另一家機構認爲有侵犯標志之嫌,後者能以缺失誠信(bad faith)爲由,向有關當局投訴,要求對方改名或撤銷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