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社交群組平台Telegram散播色情視頻及照片的事件時有所聞。有超過4萬名參與者的網上社交群組SG Nasi Lemak,幾個月前被爆出分享女性的不雅照片和視頻,警方調查後逮捕網站管理人與涉案者,將他們控上法庭。
網絡空間是否難以管制情色,以致好色之徒無所不爲,讓受害人陷入困境並往往求助無門?
本期《說法識法》邀請律師帕拉達·奇杉(Pratap Kishan)和阿瑪吉星希度(Amarjit Singh Sidhu)講解,說明加入這類色情群組的後果,以及受害人能采取的行動。
律師帕拉達指出,參加群組本身不構成罪名,但擁有或轉發猥亵照片與視頻可抵觸法令。根據刑事法典第292節條文,通過電子媒介傳送猥亵照片與視頻,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長達三個月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影片法令,轉發或以轉發爲目的猥亵影片擁有者可面對罰款最高達8萬元,或監禁最長兩年,或兩者兼施。
提供猥亵照片的行爲也可能觸犯不良刊物法令,不良刊物法令涵蓋的範圍廣泛,除了書刊也包括照片。擁有並轉發猥亵照片的人可在此法令下被制裁,罰款不超過5000元,或監禁不超過12個月,或兩者兼施。
律師阿瑪吉星希度建議,公衆應該遠離這類色情內容的社交群組,避免以同謀嫌疑,或擁有猥亵內容照片與視頻而遭到牽連。
他指出,這類色情網站與群組的幕後“操盤手”,還可能被控侮辱女性尊嚴,或在防止騷擾法令(POHA)下被起訴。
根據刑事法典第509節侮辱女性尊嚴的條文,罪成者可判坐牢最長一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根據防止騷擾法令,騷擾者若是對受害人傳達任何帶有威脅或侮辱性的信息,引起對方恐慌或焦慮,可被罰款高達5000元。
帕拉達律師指出,如果網站或社交平台觸犯法律,有關當局有權令網站管理人關閉網站。
雖然浏覽色情網站不算違法,但資訊與通信管理局有禁止網站的名單,所列出的網站大多是含娈童癖與兒童色情內容的黃色網站。浏覽色情網站在法律定義上不構成罪名,但公衆不宜下載並存有猥亵視頻與照片,轉發這些圖像的後果就更爲嚴重。
網站拒撤不雅照片視頻 受害人可申請庭令
若不雅照片或視頻流傳,受害人該怎麽辦?
帕拉達律師指出,受害人可以先對網站采取行動,要求網站經營者取下照片或視頻。若對方拒絕,可以向法庭申請庭令,要求網站將猥亵內容撤下。
律師阿瑪吉星希度建議,若從照片或視頻能確定自己是主角,受害人應報警。在防止騷擾法令下,法庭可發出保護令,要求網站經營者撤下猥亵內容的照片與視頻,並禁止網站再上載且轉發。法庭也可能要求網站經營者承擔受害人的法律費。 防止騷擾法令的目的是保護受騷擾的一方,涵蓋性騷擾、盯梢、網絡欺淩、發布假信息等罪行。防止騷擾(修正)法案今年5月在國會通過,修訂內容包括設立防止騷擾專案法庭,提供一站式服務,可同時審理刑事和民事案,提高效率。其中一項修訂條文也准許第三方如志願福利組織,代表受害人提出民事訴訟,法庭會慎重考慮這類申請。
抵觸防止騷擾法令的罪行一般屬于“不可逮捕”(non-seizable)性質,警方不能立即行使調查和逮捕的權力。受害人可以向推事庭(Magistrate’s Court)提出投訴,由推事庭向答辯方發出傳票,並要求警方調查。
在不雅照片或視頻流傳的情況下,受害人可通過防止騷擾法令法令申請保護令,制止騷擾者的行爲,包括撤下任何對受害人造成焦慮的網上內容。
違反保護令的騷擾者可被罰款不超過5000元,或坐牢最長六個月,或兩者兼施。屢次違反保護令者的刑罰會更重。
新聞背景
今年10月,本地爆出專門利用Telegram來分享女性不雅照片和視頻的群組。有網民稱這個名爲SG Nasi Lemak的群組成立已至少一年。群組管理員不時會在裏頭上載照片和視頻,會員也可以分享自己的“收藏”。
警方經調查後,同月逮捕四名年齡介于17歲至37歲的男子。他們因涉嫌散播猥亵內容和宣傳賣淫活動落網。
其中三名被告李漢世、張旻軒和梁天偉被控于今年1月至10月,利用Telegram網絡傳送猥亵資訊。另一名被告阿迪拉則被控于今年10月5日,通過Telegram網絡將兩個不知名裸女的照片發送到網上社交群組SG Nasi Lemak。
相信是SG Nasi Lemak管理人之一的梁天偉(37歲),今年10月底被加控五項控狀,指他分別五次通過電子媒介傳送猥亵照片到這個社交群組。案件還在審理中。網站事後已關閉。
SG Nasi Lemak的事件東窗事發後,本地又爆出另一個色情群組,會員之間會分享色情照,以及女性在公共交通上被偷拍的照片。會員甚至會分享偷拍的竅門,引起關注。
警方當時表示會進行調查,同時提醒公衆切勿參加任何散播猥亵內容的網上平台與聊天群組。公衆若有任何線索,應撥打警方熱線1800-2550000,或上網www.police.gov.sg/iwitness提供資料。公衆的身份將保密。(部分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