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今後只須要發布半年業績的公司,新交所監管公司鼓勵它們在半年一次發布業績間中,自願爲股東提供業務信息。挂牌公司在決定是否自願提供這些信息之前,應考慮到投資者的期望、面對的競爭環境和長期戰略。
根據新交所監管公司的新季度財報政策,約100家挂牌公司必須發布季度財報,它們屬于較高風險公司。
挂牌公司若有下列三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就會被視爲有較高風險:
一、審計師對最新財報無法表示意見(disclaimer of opinion)、否定意見(adverse opinion)或保留意見(qualified opinion);
二、審計師根據最新財報指公司是否能繼續經營下去存在顯著不確定性;
三、受到新交所監管公司監管關注的公司,例如披露方面嚴重違規或面對可能嚴重影響財政狀況的問題。
這100家公司中,依序分別有約60%、30%和10%是因爲上述第一、第二和第三項原因,而將被要求發布季度財報。
對于今後只須要發布半年業績的公司,新交所監管公司鼓勵它們在半年一次發布業績間中,自願爲股東提供業務信息。挂牌公司在決定是否自願提供這些信息之前,應考慮到投資者的期望、面對的競爭環境和長期戰略。
按現有規定,挂牌公司派發股息時必須提供財報,因此新政策生效後,要派發季度股息的公司仍須發布季度財報。但這些公司爲數不多,只有約30家。
新加坡工商聯合總會對新做法表示歡迎。工商聯合總會執行總裁何鳴傑說:“這對新加坡商業社群是個好消息。工商聯合總會向來認爲條例不應該對商家造成過度的負擔以致視線轉離創造價值。”
涉及較多投資者利益領域將面對更嚴格持續披露要求
中小企業商會會長王騰憶接受《聯合早報》訪問時說:“我們很歡迎這個調整。很多挂牌公司表示季度財報花費它們不少精力和時間而且很有壓力,因此它們將歡迎這個新安排,讓它們把眼光放長遠一點。”
隨著季度財報的新政策生效,挂牌公司的關系人交易(IPT)和附加股發售計劃等涉及較多投資者利益的領域,將面對更嚴格的持續披露要求。
新交所監管公司首席執行官陳文仁說:“我們將制定明確的權利,在適當情況下把某人或某方視爲‘有利益關系者’,即便技術上這個定義並不成立。我相信這將使IPT條例更加有效,專注于實質而不只是形式。”
新交所監管公司將有權把某人或公司機構列爲“有利益關系的人”,以及在適合的情況下把同個財年的各個關系人交易合計起來視爲單一交易(針對分散成多個較小數額的交易以回避披露規定的做法)。
義正律師事務所(TSMP Law)聯合主管合夥人張祉盈接受《聯合早報》訪問時說:“除了撤除季度財報要求,新交所也加強必須披露的領域,並且將有權力能夠把某些人列爲‘有利益關系的人’。全美世界(Best World)的個案在新條例下將如何,值得我們關注。”
此外,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須就附加股發售作出額外披露,包括要求董事會說明爲何發售附加股符合公司的利益,尤其是當公司上次進行股本集資至這次發售附加股相距不到一年時。
陳文仁指出,這是因爲發售附加股往往會稀釋股權,並且需要股東批准。
其他將實施的措施包括:要求大宗資産脫售必須委任能勝任和獨立的估價師;在一般業務之外爲第三方提供顯著財務支援,公司必須作出披露並尋求股東批准。
陳文仁說:“我們也明確指出公司必須披露價格敏感和交易敏感的重要信息。目前市場上某些部分有一個誤解,以爲公司只須要披露對股價有影響的信息。我們明確指出並不是這樣。公司也必須披露交易敏感信息,意即那些將影響投資者決定是否買賣或持有證券的信息。”
他指出,新交所監管公司預期所有挂牌公司都有舉報政策,並且要審計委員會對確保公司遵守舉報政策負責,有關條例修訂將征詢意見。它也將檢討對挂牌公司的紀律行動,以避免對公司巨額罰款間接使少數股東首當其沖的情況,並預期將在2020年底征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