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愛麗 報道
上市公司若涉及重大訴訟,即使不會影響股價,也必須考慮會否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定,而應該更及時地披露有關資訊。
新加坡交易所監管公司(SGX Regco)首席執行官陳文仁在新交所網站的“監管者專欄”(Regulator's Column)撰文指出,監管公司已經修改相關的作業准則(practice note),並于今年2月7日起生效。
新的作業准則要求上市公司不僅披露可能影響股價的資訊,若可能影響交易,也應該披露。
陳文仁說:“我們最近看見至少一家公司決定披露信息時,只考慮到價格敏感因素。如果它也考慮到交易敏感性,可能采取不同的做法。”
陳文仁未在文中指明是哪一家公司,但近期勝科工業(Sembcorp Industries)因中國的合資公司涉及訴訟,而被市場認爲未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它在中國媒體廣泛報道之後,才發文告說明訴訟的後續進展。
可是,集團否認沒有及時披露信息。它說,集團早在2018年9月披露此事,也再次在2018年的年報中說明,並撥出更多的准備金。這筆准備金已足以應付合資公司在2019年第四季的1000萬元罰款。
集團指出,合資公司與當地政府取得的和解協議預計今年2月才能最終確定,屆時整起訴訟才算結束。集團須承擔的刑事罰款及民事賠償金額總共5400萬元。
陳文仁說,若資訊披露不足以至于市場無法反映真實情況,都可被視爲是交易敏感資訊。這可能影響投資者決定是否買入或賣出有關股票。
他舉例,若一家上市公司或它的子公司或附屬公司涉及法律訴訟或仲裁,公司可以從幾個方面考慮事件的嚴重性,以決定會否影響股價和交易。這包括訴訟會否影響財務表現,例如營收和淨利;是民事還是刑事訴訟;如果是刑事訴訟,刑罰的嚴重性;有關訴訟是否影響公司的日常營運、聲譽以及未來發展。
若這家公司爲訴訟提撥准備金,或者已對財務表現的影響作出評估,而披露有關信息,可被視爲是滿足了價格敏感測試。若要同時滿足交易敏感測試,則必須完整和及時地發布訴訟的細節。公司也應該及時披露後續的進展。
陳文仁說,監管公司一般不要求公司針對市場傳言或揣測作出回應,除非影響交易價或交易量。
在他所提出的第二個例子中,一家涉及重大訴訟的上市公司發生了資訊外泄。這些資訊在媒體上報道,公司卻未向投資者披露。陳文仁說,如果資訊的消息來源可靠,“我們將要求公司立刻說明。必要時,公司也應該要求暫停交易,並馬上披露相關信息。”
企業治理專家、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副教授麥潤田接受《聯合早報》訪問時說,監管公司應該更早修改作業准則,“不過,足夠透明的公司不會糾結于該披露的信息到底是價格敏感還是交易敏感。如果每件事都必須由條例規定就太悲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