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建國總理李光耀的最後遺囑,錯綜複雜的說法與盤根錯節的關系,難免令人有如霧裏看花。其實在此案中,紀律審裁庭要厘清的只有三點:
一、林學芬是不是處理李光耀最後遺囑的律師?二、如果是的話,她的行爲是否構成違反專業職責?三、她的失責程度是否應受懲處?
長達228頁的裁決報告,從李光耀簽署最後遺囑前的關鍵16小時切入,紀律審裁庭嘗試推理出林學芬對遺囑的參與程度,以及她和丈夫李顯揚的行爲是否罔顧李光耀的利益。
①林學芬是李光耀遺囑負責律師
建國總理李光耀在簽署最後遺囑前,曾問在場見證的律師一個問題,即遺囑由誰草擬,而且這個重要的問題還問了兩次。他兩次得到的答複都是:媳婦林學芬是主要負責律師。
對于林學芬辯說,她在李光耀2013年12月17日簽署最後版本遺囑之前,在准備和執行簽署遺囑方面只扮演“小角色”,16日透過電郵發遺囑附件給李光耀和推薦她律師事務所的下屬當遺囑見證人,這兩個舉動也都只是“行政事務”,紀律審裁庭駁斥這是“難以接受的解釋”。
審裁庭認爲,林學芬明顯是以遺囑負責律師的身份接觸李光耀,李光耀在簽遺囑前的行爲等各項證據也顯示,他把林學芬當成負責律師,並基于信任而在這個基礎上簽署了遺囑。
林學芬是李光耀次子李顯揚的妻子,也是摩根路易斯—騰福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這次紀律審裁庭在圍繞林學芬是否身爲律師行爲失當做定奪時,必須先判斷李光耀在簽署最後遺囑前,有沒有把林學芬當成他的代表律師。
審裁庭在報告中列舉三大關鍵點,以支持其論點。首先,如上所述,12月17日當騰福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雷安智和江秀慧到李光耀在歐思禮路38號的住家見證遺囑的簽署時,李光耀在下筆簽名前兩次問了負責律師是誰,得到的答案都是林學芬。
江秀慧過後向林學芬轉述經過時形容說,李光耀“意識非常清楚”,兩次問了雷安智同一個問題,而雷安智雖不完全確定,但他告訴李光耀,負責律師主要是林學芬和一直負責幫李光耀草擬遺囑的律師柯金梨。報告指出,林學芬當時沒有否認她扮演的角色。
審裁庭認爲,李光耀在簽遺囑前與見證人的這段互動非常重要。“那顯示對李先生來說,由律師准備最終版本遺囑是關鍵的,那是他簽名前唯一問的問題,還問了兩次。”
第二,審裁庭認爲,要證明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系,其中一個要素是證明林學芬直接接到李光耀的指示。報告點出,2017年2月28日,李顯揚和姐姐李玮玲給部長委員會的信函中明確地說,“李先生針對最終版本遺囑指示了林學芬”。
最後,審裁庭考慮的是李光耀在簽署遺囑後的行爲,包括他並沒有像過去那樣,把遺囑前六個版本的原件交給柯金梨,而是讓私人秘書將最後遺囑的其中一份原件送到林學芬的律師事務所,讓她保管;私人秘書在2014年1月發出的遺囑附錄,主要收件人也是林學芬。
審裁庭:林學芬和李顯揚盤問過程中一直躲避問題
不過,林學芬和李顯揚在接受盤問時,一再強調李光耀“不可能把林學芬當律師”。林學芬表示,李光耀是明智的律師,“知道自己要什麽”,也“非常熟悉2011年訂立的遺囑”。
她指出,自己一開始發送最終版本遺囑給李光耀時,沒打開附件就代李顯揚轉發了;李顯揚則無法解釋自己爲何一開始不把遺囑附件發給柯金梨,而是發給妻子。
對此,審裁庭指出,林學芬從未明確告訴李光耀,她不是負責律師,反而讓他誤信這點。報告也強調林學芬和李顯揚在盤問過程中,一直躲避問題。
報告說:“這都留下許多重要疑問:到底李先生爲什麽要讓最終版本遺囑回歸到2011年的第一版本?他身上有第一版本嗎?他記得裏頭的內容並知道與最終版本內容有出入嗎?這些都沒有人跟他討論過。”
②林學芬專業行爲失當
林學芬在爲建國總理李光耀訂立最後一份遺囑一事上不但沒有避開利益沖突,反而“積極促成”這些沖突。作爲這份遺囑的律師,她也向當事人作出不實的保證。
紀律審裁庭在聆訊中發現林學芬沒有把李光耀的利益擺在第一位,也沒有因丈夫李顯揚會從遺囑中獲益而告知李光耀就此尋求獨立咨詢,這樣的專業行爲是失當的。
林學芬在答辯中申明自己不涉利益沖突,但審裁庭一一駁斥她的論點。
林學芬說,相比李光耀的第六份遺囑,只有李顯揚能在最後一份遺囑中獲益更多,而她也知情,才構成利益沖突。她聲稱對此不僅不知,甚至以爲李顯揚在最後一份遺囑中分得更少。
不過審裁庭認爲,無論李顯揚的份額是增加、減少或維持不變,也無論林學芬是否知情,遺囑中李顯揚分得的三分之一財産是可觀的。
“答辯人作爲李光耀先生的律師,應對他有不二的忠誠義務,她必須把李先生的利益置于其他人之上。但作爲李顯揚的妻子,她同時也有個人利益,而這與她的義務有沖突。”
審裁庭也認爲,一些事實顯示李顯揚和林學芬並非如他們所稱,在李光耀過世後才知道第六份遺囑的內容,而是事先就知道。
審裁庭舉例,見證李光耀簽署最終遺囑的騰福律師事務所(現爲摩根路易斯—騰福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雷安智在宣誓書中說,林學芬2013年12月16日告訴他,最終版遺囑是“恢複先前有拆屋條款的遺囑”。
“這顯示答辯人知道拆屋條款在最後第二份遺囑中已刪除,也知道最終版遺囑在恢複拆屋條款上的意義。”
此外,負責李光耀第一份到第六份遺囑的柯金梨與李光耀子女的電郵也顯示,每當李光耀在遺囑中以不平均的方式分配財産給子女,都會讓他們知道自己的想法。
林學芬也以李光耀接受並知道她參與擬定最終遺囑爲由,指自己沒有利益沖突。但審裁庭認爲,這不構成律師沒有利益沖突的依據,因爲律師恰恰對當事人起到影響,所以即便是當事人同意,律師仍應遵守專業行爲規章中的條文。
至于李顯揚和林學芬在供證時反複強調,李光耀在訂立最終版遺囑前已仔細閱讀過,因此該版本反映李光耀的意願,審裁庭認爲這個說法自相矛盾。
林學芬將丈夫意願置于優先 無法讓人接受
代表訴方的陳志明高級律師盤問林學芬,她既然參與整理李光耀的第一份遺囑,如果讓她對照最終版遺囑的草稿,是否看得出它們之間的不同。
林學芬回答,她不會知道。陳志明馬上指出,同樣的,李光耀也不太可能記得第一和最終版遺囑之間的不同。林學芬回應:“有這樣的可能性。”
審裁庭說,林學芬讓李光耀根據她的不實陳述簽訂最終版遺囑,嚴重懈怠職責。她既沒有與李光耀商討並了解他的意願,也沒有采取必要步驟正確反映李光耀的意願,而且專注于落實她和丈夫要讓李光耀盡快訂立遺囑的意圖。
“作爲被賦予職責優先保護李先生利益的受托人,答辯人濫用她作爲李先生代表律師的身份,將丈夫的意願置于優先,此舉無法讓人接受。”
③違紀嚴重程度足以構成紀律處分
紀律審裁庭指林學芬不誠實、意圖欺瞞,並且無視她的法律義務,違紀的嚴重程度足以構成紀律處分。
審裁庭在裁定林學芬的違紀嚴重程度時指出,林學芬和李顯揚有計劃地在沒有充分考慮建國總理李光耀意願的情況下,以最快速度讓李光耀簽署遺囑,而且還欲蓋彌彰,行爲“相當不誠實”。
李光耀簽署最終版遺囑,需要律師幫他安排。審裁庭說,林學芬和李顯揚明知這點,卻刻意不讓一直負責幫李光耀草擬遺囑的柯金梨參與,而由有利益沖突的林學芬取而代之。
把柯金梨屏蔽在外後,林學芬還在最終版遺囑的內容上誤導李光耀,並倉促地讓他簽下遺囑。
在通過不當管道讓李光耀簽下最終版遺囑後,林學芬和李顯揚還捏造連串謊言和不實陳述,以制造柯金梨參與訂立遺囑過程的假象,並隱瞞他們在李光耀簽署最終版遺囑過程中的角色和過錯。
審裁庭指出,林學芬的行爲明顯缺乏作爲一名律師應有的誠信。
“這不是單純的無能、疏忽大意或冒失的冷漠。答辯人作爲李先生的律師,刻意不履行她應盡的職責,違規情況嚴重。”
即便林學芬不是負責李光耀最終版遺囑的律師,審裁庭也認爲她誤導李光耀,也沒有讓李光耀在簽遺囑上獲得充分的法律咨詢,是身爲律師不應有的行爲。
審裁庭也援引過往判例,指律師如果行爲不誠實,應被除名,以維護法律界作爲法律體系一部分的公信力。
審裁庭說,一名律師若行爲上沒有不誠實,但無法達到對誠信的標准,而且他的過失足以說明他缺乏法律執業者應有的品格和可信度等特質,那麽不應只將他停職,而是應該除名。
在考慮適當懲罰的時候,也應考慮紀律懲處如何影響公衆對法律界的觀感。
審裁庭說,林學芬的失當行爲,嚴重脫離對律師的最基本要求,即對當事人徹底的誠實和忠心。
“答辯人行爲不誠實和有所欺瞞,並且無視她的法律義務。如果放任如此嚴重和不誠實的行爲,不加以懲戒,將使法律界聲名狼藉。”
林學芬自稱是 “聽話的妻子”
林學芬自稱“是個聽話的妻子”,她是按照李顯揚的吩咐處理遺囑的“行政”事宜。但紀律審裁庭指出,林學芬以丈夫的意願爲優先考量,等同于罔顧李光耀的利益,而且在明知道存有利益沖突的情況下,倉促完成最後一份遺囑的簽署。
審裁庭指出,根據法律專業守則,律師必須謹記把客戶的利益擺在第一位,但林學芬在處理李光耀遺囑的事情上,顯然沒有這麽做。
紀律聆訊揭露,2013年12月16日晚上至17日上午,林學芬在短短16小時內,發出遺囑草稿給李光耀,匆匆安排騰福律師事務所同事來執行和見證遺囑的簽署,也沒有確認李光耀是否理解最後遺囑的全部內容。
審裁庭認爲,種種證據顯示林學芬的行爲與專業守則背道而馳。“她濫用(律師)身份來執行李顯揚的意願,倉促地完成最後遺囑的簽署。”
聆訊期間,林學芬對此回應,“因爲我是個聽話的妻子”(obedient wife),所以才按照李顯揚的吩咐辦事。但審裁庭認爲,正是林學芬的“聽話”心態,促使她專注于完成丈夫交托她的任務,而非履行對李光耀的專業律師職責。
另外,林學芬也稱,她幫忙安排讓李光耀簽署最後遺囑一事,並不存在利益沖突,理由是她不知道上一份遺囑的內容,不會曉得李顯揚在最後遺囑中被分配到的遺産比例比第六份遺囑多。
林學芬說,她當時甚至以爲李顯揚會在最後遺囑中分得更少的遺産。而且,李光耀是在知情下讓她幫忙安排簽署遺囑,她所扮演的只是“行政”角色。
但審裁庭不同意並認爲,既然李顯揚是遺産受益人之一,無論遺産分配比例多寡,林學芬的私人身份與其律師身份確實存在利益沖突。根據法律專業守則,如果自己或家人是遺産受益人,律師不應代表客戶處理遺囑事項。
爲何急著安排簽署最後遺囑?
林學芬爲何在柯金梨出國期間,急著安排讓李光耀簽署最後遺囑?面對代表新加坡律師公會的高級律師陳志明的盤問,林學芬聲稱,那是因爲她聽丈夫的話,丈夫也責怪她動作太慢(“taking so long”)。
李顯揚將柯金梨移除,並說服父親在柯金梨不在場的情況下簽署最後遺囑。
陳: 你在晚上7時08分發出(遺囑草稿)電郵後,就很快與雷安智聯系,對嗎?
林: 我應該是在離開辦公室時發出電郵(給雷安智)。揚撥電給我,我當時在車裏,他責罵我花這麽長的時間處理。
簡單地說,我當時很忙還得處理其他事情,所以就忘了。他接著問我可否安排人手待命,因爲爸爸很著急……
陳: 李太太,你說你在7時08分之後與雷安智聯系。
林: 是的。那是在揚與我通電話和罵了我之後。
陳: 你爲什麽在沒有詢問柯金梨是否能幫忙的情況下,就這麽做(找雷安智幫忙)?
林: 這是……
陳: 你爲什麽要在7時08分之後就聯系雷安智?
林: 因爲我是個聽話的妻子,而揚吩咐我這麽做。
李顯揚夫婦明顯在說謊
紀律審裁庭指李顯揚夫婦都是不誠實的證人,林學芬把自己塑造成無辜的受害者,李顯揚則公開撒謊並事後自圓其說稱,對外的公開說辭不准確沒關系,因爲那並非宣誓聲明。
審裁庭指出,這次紀律聆訊所浮現的事實,揭露了一個“不光彩的故事”(unsavoury tale)。體弱和健康不佳的李光耀,被他所信任的兒子與兒媳誤導,他相信林學芬所說的話,也沒在簽署最後遺囑前咨詢其他律師。
審裁庭認爲,李光耀最終版遺囑的簽署過程牽扯出許多嚴重問題,包括讓人質疑林學芬與李顯揚的動機。當嘗試爲自己的行爲辯解時,兩人所提供的說辭令人難以置信、看來是捏造,有時候更是明顯在說謊。
審裁庭說,李顯揚夫婦都並非誠實的證人,林學芬把自己塑造成無辜的受害者,甚至稱被人惡意中傷;被盤問時,她也時常拒絕回答或回避問題。至于李顯揚,他對公衆、部長級委員會和審裁庭都說謊,甚至毫無顧忌地捏造證據,不願坦白實情。
根據紀律審裁庭發出的報告,從2013年至去年7月紀律聆訊期間,李顯揚夫婦在公開與非公開場合就至少四個關鍵問題撒謊和隱瞞真相。
欺騙部長級委員會總檢察署與公衆
2017年2月,李顯揚與李玮玲在發給部長級委員會的信件中稱,是李光耀指示林學芬草擬最後一份遺囑,同樣說辭也在他們的面簿上公開。隔年12月,林學芬在致總檢察署的信中也重複此說法。
然而,審裁庭指出,到了紀律聆訊,李顯揚夫婦改變說辭稱,李光耀其實是指示李顯揚。當被問及爲何說辭前後有出入,林學芬說丈夫向來有“長話短說”的習慣,一些言論因此可能有欠准確。
李顯揚則辯稱,只要不是在宣誓底下說的話(包括面簿貼文),沒有法律約束力,不一定要說實話。審裁庭認爲,他的這番辯詞讓人驚訝。
林學芬謊稱不是最後遺囑負責律師
林學芬堅稱不是負責簽署最後一份遺囑的律師,理由包括李光耀“從未信任我當律師的能力”“他從未就法律問題咨詢我的意見”。
但審裁庭指出,李光耀在簽署最後遺囑時,兩次向雷安智確認是林學芬草擬該遺囑,林學芬也對此知情。李光耀完成簽署後,林學芬也負責把遺囑正本收在她辦公室的保險箱內,反觀柯金梨只在事後收到最後遺囑的副本。
誣賴柯金梨撒謊
紀律聆訊期間,李顯揚夫婦對柯金梨做出多項嚴重指控,包括指責她不誠實和專業行爲失當。李顯揚甚至公開做出指控。
審裁庭指出,兩人指柯金梨撒謊,不肯承認負責擬定李光耀的最後遺囑,但他們清楚知道,柯金梨是在說實話。
企圖阻撓證人供證和文件呈堂
律師公會的代表律師在去年4月致函柯金梨,要求與她見面商討她是否有參與草擬最後一份遺囑。
柯金梨回複稱,她接到李光耀遺囑執行人的指示,不准與律師公會討論任何有關她處理李光耀遺囑的事情,因爲這牽涉到客戶與律師之間的保密關系。
李顯揚也以遺囑執行人的身份入禀高庭,申請不讓律師公會引用一些關鍵文件,包括之前的六份遺囑,但申請被高庭法官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