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籍南大前研究員不服輸掉誹謗官司,入禀我國法院起訴代表律師失職,但不被准許。最高法院上訴庭指出,由于男子已在馬國被判入窮籍,按照當地法律,他必須先獲得當局批准才可到新加坡發起訴訟,然而男子沒有這麽做。
起訴人何友達博士(43歲)是馬來西亞公民,原本在南洋理工大學擔任電子工程研究員。他于2010年對前雇主發起誹謗官司,要求前雇主賠償他的名譽損失。當時代表何友達的是陳國祥律師。
何友達先在國家法院輸了官司,上訴至高庭後同樣被判敗訴。根據過去媒體報道,審案法官當時認爲,大學負責人雖曾對何友達的姐姐提及他“精神有問題”“須看精神科醫生”,但校方的出發點是希望家人盡早陪同何友達去求醫,是雇主關心雇員健康的一種體現,並無惡意。
到了2014年,何友達在馬來西亞被判入窮籍。2018年,仍是破産者的何友達入禀我國高庭,起訴陳國祥及他的律師事務所在誹謗官司中失職。
不過,由于何友達沒有在入禀法院之前,先獲得馬來西亞當局的批准,高庭助理主簿官與高庭法官先後拒絕讓他發起訴訟。何友達接著提出新論據,案件于是移交給上訴庭審理。
上訴庭法官鄭永光在昨天發出的書面判詞中指出,在馬來西亞被判入窮籍的何友達受限于馬來西亞破産法令,而該法令規定破産者必須在發起任何索討賠償的訴訟之前,先獲得當地破産事務總監的批准。
但何友達沒有這麽做,他是在入禀高庭後才去申請相關批准。爲此,上訴庭同意,何友達不具備在2018年發動官司起訴律師失職的法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