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佩玲 報道
本地前冠軍騎師聲稱被兩名財務顧問誤導,原本獲判可索回88萬余元投資金,不過,案件經答辯人上訴後出現逆轉,最高法院上訴庭指出,前騎師在過了訴訟期限的三個月後才發起官司,失去了追討款項的“時機”,無法取回分文。
上訴庭三司本周三(13日)發出書面判詞闡明,在這類涉及疏忽與誤導指控的案件中,起訴人的訴訟期限應從他未收到投資回報的日期算起,爲期六年,而非從他交出投資金或其他時間點算起。
本案起訴人賽米(Saimee Jumaat)曾是本地有名的冠軍騎師,目前轉做騎師教練。他在2018年7年21日入禀高庭,起訴財務顧問梅國強與郭苗仙誤導他進行外彙投資,梅與郭所屬的IPP Financial Advisers公司也被列爲答辯人之一。
根據判詞,2011年1月至4月,梅與郭提議賽米賣掉手中的股票,“轉戰”外彙投資市場,在一家名爲SMLG的公司開設外彙交易戶頭。賽米聲稱,當時梅與郭表示,這項投資可讓他在一年內取回投資本金,外加40%投資利潤。賽米接受兩人的建議,分三次把總額爲62萬零900美元(約88萬3856新元)的投資金交給SMLG。
由于賽米是在2011年4月27日交出第一筆投資金,他理應在一年後取得投資回報,結果到了隔年4月27日,賽米沒拿回分文。梅與郭告訴賽米,因SMLG出現“技術故障”,導致包括賽米在內的投資戶頭受影響,無法取出錢。賽米之後簽下一份協議,要求SMLG在同年9月21日之前把投資金還給他,但投資金還是遲遲不見蹤影。
高庭法官去年審理後裁定賽米勝訴,答辯人因做出誤導性陳述,必須把62萬美元還給賽米。高庭法官也認爲,訴訟的六年有效期限應從2012年9月21日算起,因此在2018年7年入禀法院的賽米沒有“逾期”。
但三司推翻這個裁決並解釋,賽米沒有按時在2012年4月27日取得第一輪的投資回報,他從那時候起就蒙受損失,因此追討賠償的訴訟期限必須從當時算起。然而,賽米是在過了期限約三個月才入禀法院,他已失去追討賠償的法律立場。(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