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認同國家法院法官的看法,被告已成年,除非有“極強的改造性”或有特殊情況,不然就應以阻嚇爲主要判刑考量。但他不認爲被告有“極強的改造性”。
新加坡國立大學生搭地鐵非禮年輕女子,原被判緩刑監視,控方上訴後,大法官梅達順昨天推翻國家法院裁決,判他即日起入獄兩周。大法官還借此案訂定了更清晰的架構,來判斷一個被告到底有沒有具備“極強的改造性”。
今年24歲的蕭凱元(譯音)前年9月12日晚上,在東北線地鐵上兩次非禮一名28歲女子的大腿,然後在地鐵站內尾隨繼續非禮她的臀部。
他面對三項非禮罪名,去年10月認罪後,國家法院法官嘉思雯達柯爾認爲他雖已年過21歲,但是大學成績優異,而且願接受輔導,所犯罪行不算太嚴重,認爲他有“極強的改造性”,判他21個月的緩刑監視以及履行150個小時社區服務。
裁決引起民衆熱議,控方不滿刑罰太輕提出上訴。大法官梅達順在高庭審理上訴案後,昨天推翻原判,改判被告入獄兩周。
大法官指出,不認爲國家法院法官決定刑罰的方式有誤,而是控辯雙方都沒有提供關于蕭凱元完整的狀況,影響了法官的判斷。
他強調,國家法院法官並不認爲大學生是有“豁免權”的“上流階級”,只是判決結果極易被人斷章取義。我國司法對所有人絕對一視同仁。
大法官說,他在審理此案的同一天駁回了另一起主控官申請的上訴案,讓一名“非大學生”的青年保留改造機會,指該被告雖然有四個孩子,但努力改過自新,因此判對方接受社區刑罰。
針對蕭凱元的案件,大法官認同國家法院法官的看法,蕭凱元已成年,除非有“極強的改造性”或有特殊情況,不然就應以阻嚇爲主要判刑考量。
但他不認爲蕭凱元有“極強的改造性”。
借此案制定更清晰架構 判斷被告是否有改造性
他表示借此案制定了更清晰的架構,來判斷一個被告到底有沒有“極強的改造性”。
首先,法庭須考慮被告在犯案後是否有改造決心。其次,法庭要看他生活環境是否有助于改造。即便綜合這兩種考量,初步判定被告有“極強的改造性”,法庭還得考慮他是否有重犯風險。若被告所犯罪行實在太嚴重,最主要的判刑考量依然是阻嚇。
對于這起案件,蕭凱元不但沒有“改造的決心”,所處環境也不適于改造,而且還有重犯風險。
大法官指出,蕭凱元在聘請律師後才向受害人“道歉”,還告訴精神科醫生他是“不小心”摸了女子。此外,他雖然大學生活活躍、成績優異,卻沉迷于色情影片,還承認曾對其他女生動手動腳。
大法官認爲,蕭凱元保守的父母無法幫助已成年的他克服這些“非常私人的問題”,而只要他不自己改變“扭曲的思想”,就有重犯風險。
綜合以上各種原因,蕭凱元並沒有“極強的改造性”,而且他是在公共交通上犯下非禮罪,法庭有義務阻嚇其他罪犯,保護廣大民衆。
不過,控方要求三周刑期太高,畢竟他認了罪,免去讓受害人承受上庭的困擾。
大法官勸蕭凱元不要氣餒,把監禁當成改造的起點,牢記過錯,並戒掉看色情片的習慣,出獄後抛開扭曲的思想,學會尊重女性,仍能有大好前程。
因受冠病疫情的影響,案件昨天以視訊形式進行,只有蕭凱元在高庭的庭室內。大法官、主控官、被告代表律師以及媒體記者等,從各自的辦公地點上線出庭。被告聞判後,臉上沒有任何表情,表示願意即日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