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國家法院法官在判刑時,沒有充分考慮許多加重刑罰因素,導致現有刑罰過輕;前總經理和承包商的刑罰應該加重,才足以反映他們的罪行,大法官將擇日裁決。
宏茂橋市鎮理事會前總經理受賄被判監27個月,控方認爲此刑罰嚴重不足,上訴至高庭籲大法官判被告多坐21個月牢。控方指被告與承包商的貪汙行爲損害民衆對市鎮會的信任,甚至導致居民可能得接受較劣質設施的風險,法庭必須給予更重的刑罰。
控方昨天早上通過視訊聆訊向高庭提出上訴,要求把市鎮會前總經理黃志明(59歲)的刑期從27個月加重至48個月,即四年;至于承包商謝成蘭(64歲),控方則要求把他的刑期從現有的21個月加重至44個月。
兩名被告也通過各自的代表律師提出上訴,要求減短刑期。大法官梅達順聽了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擇日做出上訴裁決。
這起貪汙案發生于2014年至2016年,當時擔任宏茂橋市鎮會總經理與秘書的黃志明,接受謝成蘭和他兩家建築承包公司的賄賂將近兩年,受賄金額達8萬6141元。
謝成蘭行賄的形式包括替黃志明把2萬7796元款項彙給他的情婦、提供1萬3500元的買車折扣,以及支付黃志明上夜總會與酒店等3萬4000余元的娛樂消費。謝成蘭和他的公司在行賄期間獲得市鎮會數份合同,總額達980萬元。
原本打算抗辯的黃志明與謝成蘭在審訊中途決定認罪,分別承認三項抵觸防止貪汙法令的控狀,另有兩項貪汙控狀交由法官下判時考慮。
除了被判監禁,黃志明也須繳付2萬3398元9分罰金,作爲交出他在犯罪過程中所取得的好處。
兩被告要求減刑
昨早,黃志明與謝成蘭分別通過代表律師何貝旋與圖萊辛甘要求減刑,黃志明籲大法官判他坐牢11至14個月即可,謝成蘭則要求把刑期減至17個月。但控方反指國家法院法官在判刑時,沒有充分考慮許多加重刑罰因素,導致現有刑罰過輕;兩名被告的刑罰應該加重,才足以反映他們的罪行。
主控官江可悅副檢察司指出,身爲市鎮會總經理與秘書的黃志明被委予“高度信任與自主權”,然而他與謝成蘭的貪汙行爲損害了民衆對市鎮會的信任,甚至導致居民可能得接受較劣質的設施與服務的風險。
至于辯方稱黃志明接受“好處”是因爲他與謝成蘭是“好朋友”,控方對此駁斥,兩人最多只是有花天酒地的共同興趣,而非擁有什麽深厚友誼,這無法成爲減輕刑罰的求情理由。黃志明與謝成蘭目前已在獄中服刑。(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