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交局文告說,通過這項新措施,可從上遊有效減少流入本地市場的不合規格電動器材。當局會根據這些器材的安全性來評估准證申請,申請過程和費用等細節會在日後公布。
從明年第一季起,從國外進口電動個人代步工具和電動腳踏車,都必須先向陸路交通管理局申請進口准證。這包括有意在本地出售電動代步車的零售商,以及從海外網絡平台購買當作個人用途的消費者。
國會昨天三讀通過小型電動車(安全)法案。在未取得准證的情況下進口電動個人代步工具,初犯者可被罰款最高5000元或監禁最長六個月,或兩者兼施。零售商的罰款則最高1萬元。
陸交局發文告說,通過這項新措施,可從上遊有效減少流入本地市場的不合規格電動器材。
當局會根據這些器材的安全性來評估准證申請,申請過程和費用等細節會在日後公布。
昨天共有11名議員參與辯論,針對電動代步車的安全使用、扣押程序以及新法令是否適用于不合規零件等方面發表看法。
交通部兼衛生部高級政務部長藍彬明醫生答複時說,新法令在初步階段僅適用于已經組裝好的電動踏板車和電動腳踏車。“不過當局會觀察情況,如有必要會把進口管制擴大至部分組裝或未組裝的代步車。”
也有議員提問通過海外網絡平台購買是否也須申請准證。藍彬明說,無論是批發商、零售商或是通過網絡平台買給自己使用的消費者,都得提出申請。
爲了加強用戶安全,陸交局規定,電動踏板車和電動腳踏車需分別符合UL2272和EN15194防火標准,不合規格的電動踏板車從7月1日起不能公開使用。盡管如此,仍有不少人铤而走險。
藍彬明指出,去年涉及電動代步車的115起火患,全部由不合規格電動器材引起。
去年也有972人在共用道騎不合規器材,另外也有11名零售商因將不合規器材陳列在公司櫥窗,並沒有貼上相關告示,被陸交局取締。他說:“鑒于這些不斷持續面對的挑戰,當局必須通過上遊措施減少不合規格器材進入本地市場。”
不過在特別情況下,陸交局還是會允許一些不合規器材的進口,包括會再出口或僅作研究用途,以及只會在私人土地或僅作爲商業用途的代步車。
當局可扣押銷毀不合規格器材
陸交局會在確定申請者不會濫用這些代步車後頒發准證,這些器材使用前也須系上當局發出的不易竄改的認證標簽,方便執法人員日後更容易辨認。
國會昨天也三讀通過活躍通勤(第二修正)法案,允許陸交局立即扣押不合規格且危險的器材。若車主在30天內沒有提出任何異議,當局也可立即銷毀這些器材。
藍彬明說,這是因爲一些不合規格的器材就算在沒有充電的情況下也可能著火,或出現電池等零件損壞,構成危險的可能性,盡快扣押並銷毀這些器材比較安全。
另外,所有銜接至共用道的開放空間,包括庭院和社區廣場等,也會在今年內納入共用道的定義。這意味著電動踏板車不能在這些空間使用。其他活躍通勤用戶,例如腳踏車騎士,則得遵守時速等適用于共用道的現有條例,以確保行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