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提升網絡競選的透明度和問責制,各政黨在競選期間投放付費的網絡競選廣告時,須在廣告中注明由誰付費。
選舉局昨天宣布,即日起修訂國會選舉法令的附屬法例,要求候選人、其選舉代理或經授權的第三方,在使用付費的網絡廣告作爲競選用途時,必須公開更多信息。
其中包括,廣告須加入“sponsored by”(由某某贊助)或“paid for by”(由某某付費)的字眼,明確注明由誰付費。
非授權者只能發布免費網絡競選廣告
只有候選人、其選舉代理或經授權的第三方,可在競選期間發布或資助付費的網絡競選廣告。非候選人或未經授權者則只能發布免費的網絡競選廣告。
原有的法例規定候選人須在競選期開始後的12小時內,向選舉官申報他們有意使用的所有網絡競選平台。之後若想使用其他的平台,也須先申報才可使用。
法例修訂後,候選人須在同樣時限內,向選舉官額外申報他們是否使用付費的網絡競選廣告、廣告的表現形式、發布者和出資者的身份,以及廣告發布的日期和天數。
候選人也仍須遵守競選開銷頂限。選舉局因此更新競選開銷表,要求候選人注明他們爲網絡競選廣告所付的費用。
選舉局昨天在說明會上回應媒體詢問時指出,制定上述新條例並非因爲冠病疫情,而是由于網絡競選廣告這些年越來越普及,尤其是付費廣告。
根據《聯合早報》在面簿廣告資料庫搜索,目前付費贊助貼文的政黨面簿頁,有民主黨和前進黨。民主黨自去年9月以來花費了8157元,前進黨在同期也花費了318元。
候選人須承擔拆除違例海報橫幅費用
選舉局昨天也宣布關于競選海報與橫幅的新條例,例如必須印上選舉局批准和分配的標志,讓選民清楚知道海報屬于哪個政黨。
此外,候選人今後若違反競選宣傳條例,例如將競選海報與橫幅張挂在地鐵站等禁區,除了被警告、罰款或起訴,也須承擔拆除海報與橫幅的費用,每次50元,這筆費用也須申報在競選開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