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九年前,林素珠與丈夫陳新華向華僑銀行貸款270萬元買洋房。數年後,丈夫以個人擔保,向華僑銀行融資給他的兩家公司,但公司最終清盤,而他欠銀行約1億8250萬余新元的巨債。銀行追不到欠款,根據抵押文件的條款,要林素珠償還。
銀行的貸款抵押文件一般都附上共同借貸人須承擔“連帶”(joint and several)責任以及“擔保一切款項”(all-monies)的條款,一旦簽署,意味著任何借貸人如拖欠同家銀行的其他債務,包括房貸、信用卡債,甚至是個人擔保的任何貸款,其他的貸款人將受牽連,也得“包下”償還責任,而須償還的金額是沒有頂限的。
高庭近期的一起案件具有公共利益,對簽下抵押文件的借貸人起著提醒作用。
約九年前,林素珠(約60歲)與丈夫陳新華(約60歲)向華僑銀行貸款270萬元買洋房。數年後,丈夫以個人擔保,向華僑銀行融資給他的兩家公司,但公司最終清盤,而他欠銀行1億3151萬余美元(約1億8250萬余新元)的巨債。
銀行追不到欠款,就援引抵押文件的條款,把矛頭轉向陳新華的妻子林素珠,要她償還。高庭助理主簿根據條款,裁定林素珠得代夫還債,但她不服所判,向高庭司法委員上訴,也遭駁回。
答辯人林素珠已准備二度上訴到終審法院。
司法委員:連帶責任條款非常清楚
司法委員迪達星吉爾(Dedar Singh Gill)日前發表判詞,確定上述連帶責任和擔保一切款項的條款非常清楚,駁回林素珠的上訴。
他說,爲了減少未來不確定的情況而蒙受虧損,銀行草擬條款時會采用最廣泛的條款,“這並不罕見”。
兩借貸人簽約時,不會知道陳新華後來會負債逾1億3100萬美元,“這是連銀行也不會知道的”。
他說,對答辯人來說,不幸的是合約條款的解讀已成規則,法庭也無法重寫相關的條款,“即使案件再複雜,辯解再怎樣複雜,也無法勝過合約的直白條款”。
司法委員的意思是:法庭不應該爲了情況特殊、款項龐大或答辯人背景值得同情等因素,而作出違反法律原則和判例的裁決。
根據判詞,2011年7月,夫婦倆要購買房地産,向華僑銀行貸款。
2016年2月,陳新華簽下個人擔保書,向華僑銀行的香港分行要求爲他擁有的海岸石油(Coastal Oil)(香港)和海岸石油(新加坡)融資。2017年7月,銀行批准融資申請。
2018年12月,銀行要陳新華支付全額欠款。同月,海岸石油(新)委任清盤人。
2019年1月,銀行起訴陳新華,但他未回應訴狀,銀行獲判缺席裁決(default judgment),可得1億3151萬余美元,另加利息和訟費。
去年6月,銀行入禀高庭轉向林素珠追款,但林素珠否認須承擔還債責任,指條款未說明她得爲缺席裁決負起連帶責任。
助理主簿去年12月裁定,抵押文件條款已說明林素珠身爲借貸人之一,確實有連帶責任,並判她須承擔銀行的訟費。
助理主簿指出,根據條款,夫婦倆也必須承擔兩人的共同債務,或對方個人的債務,而這條款所涵蓋的債務也包括房貸以外的其他債務,而金額是沒有頂限的。
司法委員迪達星吉爾審理上訴時,贊同助理主簿的看法,確定其裁決。
華僑銀行是由陳凱韻律師(WongPartnership LLP)代表,林素珠則由尤加拉惹(Haridass Ho & Partners)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