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我國管理疫情比英國好,英國籍男子入禀我國高庭,想阻止同居女友在兩人分手之後把兒子帶回英國。
法官駁回男子申請
不過,高庭法官認爲,孩子真正的“家”在英國,男子不該以疫情爲借口,阻止孩子“回家”,駁回男子的申請。
根據判詞,這對來自英國的怨偶早在2004年就認識,但兩人並未結婚,女方在2014年10月通過人工受孕生下了兒子。
由于男方早在2014年3月就離開了英國,兒子從小就由女方照顧,直到雙方在2017年協議一起到我國同居“嘗試家庭生活”。
兩人來我國之前簽下了意向書,其中指明,若兩人日後決定分手,女方能帶著兒子回英國。
女方聲稱,兩人同居不到一個月後,男方就開始對她施暴。她後來帶著兒子到英國,但不肯回到新加坡。男方因此引用海牙公約(Hague Convention),入禀英國法院說她誘拐兒童,法院最終命令她把兒子帶回新加坡。
女方在去年1月帶兒子回到新加坡後,雙方就鬧上家事法院,不但互相爭奪孩子的看管權,也對孩子是否該留在新加坡或回到英國意見分歧。
家事法院法官認爲,兩人當初簽下意向書,其實本來就沒想要長期留在我國,而且回英國對孩子比較好,因此在去年底將孩子的看管權判給母親,並讓她帶兒子回英國。
男方不滿裁決,上訴至高庭。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遇上冠病疫情,男方因此在今年3月提出申請,指女方的原本規劃都已經被疫情打亂,加上我國控制疫情比英國好,與其冒著染病的風險回英國,幹脆母子都繼續留在新加坡,孩子依然能夠好好生活。
高庭法官不認同男方的看法,指疫情走向太難揣測,不能單憑猜想就阻止母子回國。而且,法官認爲法院無法考慮哪個國家處理疫情比較好,但指母子倆都是英國公民,肯定能得到當地政府最大的保障。
最後,法官認爲,按照目前疫情的局勢,考慮到女方不一定馬上就能回國,因此不限制她帶孩子離開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