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淵文 報道
面對金融服務業日益複雜的風險,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計劃加強監管能力,包括擴大發出禁令的權力和範圍。
當局因此計劃推出新的綜合法令(Omnibus Act),更全面地監管金融服務業者。
金管局昨天發出公開征詢書指出,爲了應對金融業的新興風險和挑戰,金管局愈發須要采取全方位的行業監管做法,因此將推出一個全新的綜合法令,把金管局法令(MAS Act)下針對不同類別金融機構的監管條規轉移到新法令,並提出多項新的規定。
例如,金管局計劃擴大發出禁令(prohibition order)的權力和範圍,在海外提供數碼代幣服務的本地人士必須符合反洗黑錢和恐怖融資的要求。
征詢書中指出,金融行業若出現嚴重的違規行爲,金管局可發出禁令,禁止個人在一段時期內不得從事某些行業或不可擔任金融機構當中的重要職位。
目前金管局在三個法令下擁有這個權利,即證券與期貨法令(SFA)、財務顧問法令(FAA)和保險法令(IA)。這意味著金管局無法在其他法令下發出禁令,包括銀行法令、商業信托法令、金融公司法令、付款服務法令(Payment Services Act)和信托公司法令。此外,目前禁令只對有限的業務活動生效。
金管局因此計劃擴展禁令可實行的個人和業務範圍,可對任何人發出禁令,擴展後的禁令生效業務範圍,包括處理資金如保管數碼代幣、風險管理和監控等。這和英國及澳大利亞的做法一致。
金管局說:“我們了解禁令會對個人的生計産生重大的影響,因此會根據其嚴重程度和對金融業的影響而作出決定。”
此外,金管局將監管在本地設立、但在海外提供數碼代幣服務的業者。這使得我國的監管框架和國際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標准一致。
考慮到科技的廣泛運用,以及網絡風險日益複雜,金管局提出擴展當局權力,可要求所有受監管的金融機構符合科技風險管理的規定,包括網絡安全風險和數據保護,並把最高罰金增加到100萬元。
新加坡國立大學治理制度與機構研究中心主任盧耀群副教授接受《聯合早報》訪問時說,征詢書提出的建議填補了行業監管的空缺,加重了科技風險領域違規的後果,“總的來說,新的做法把金融服務業的監管一體化,並聚焦沒被包括在不同産品和司法管轄區監管範圍內的領域”。
義正律師事務所(TSMP Law)聯合主管合夥人張祉盈說,目前監管不同金融機構的條規來自不同的法令,這更適合傳統的金融業務,設立綜合法令可讓監管當局更靈活地采取行動,保護公衆的利益和本地市場。
她指出,數碼代幣和虛擬資産的一大挑戰是跨司法管轄區的性質,業者可把不同的業務設立在不同國家市場,導致個別國家地區的監管更困難。隨著虛擬貨幣和網上支付更普及,洗黑錢的風險提高了,因此反洗黑錢也是這個法令的重點。
公衆可以到金管局的網站查閱征詢書,並在8月20日之前提供反饋。
總的來說,新的做法把金融服務業的監管一體化,並聚焦沒被包括在不同産品和司法管轄區監管範圍內的領域。
——國大盧耀群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