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指林學芬明知丈夫李顯揚是建國總理李光耀的遺産繼承人卻沒有避嫌,在16個小時內倉促地替他訂立最後一份遺囑,有違律師職業操守。不過林學芬通過律師反駁,說她只是以家人的身份幫“爸爸”辦事,扮演的是行政角色。
李光耀二媳婦林學芬今年初被紀律審裁庭裁定行爲嚴重不當,案件昨天交由以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庭法官朱迪柏拉卡斯(Judith Prakash)和高庭法官吳必理組成的三司特別庭處理。事件圍繞著李光耀生前,于2013年12月17日簽署的第七份,也就是最後一份遺囑。
梅達順在聆訊中強調:“我們不在乎遺囑是否有效,須裁定的問題是林學芬和李光耀是不是律師和客戶的關系,以及她有沒有執行律師義務”。因爲遺産繼承人也沒有挑戰遺囑的有效性。
代表律師公會的許翠雲律師嘗試以客觀證據證明林學芬是以律師身份替李光耀准備遺囑。例如,過去的六份遺囑原件皆由李光耀的律師柯金梨保管,但是他卻指示私人秘書把最後一份遺囑的其中一份原件交給林學芬。
由于簽署最後一份遺囑時柯金梨不在新加坡,許翠雲指出,李光耀知道柯金梨無法參與遺囑的簽訂,因此他依賴的是林學芬給予的專業意見,他相信林學芬。過去六份遺囑都交由律師處理,顯示李光耀習慣有律師從旁協助。
代表律師:兩人不存在商業關系
代表林學芬的陳偉慶高級律師反駁律師公會的論述,他認爲,李光耀和林學芬不存在商業關系,是家人之間的事。
“當你在替家人處理事情時,看到的是家人之間的愛和親情,這不是一個商業環境。家人之間講的是信任……擺在律師身份之前的是子女的身份,他們遵照的並非法庭的規矩。難道說律師就不能協助家人處理任何法律事務嗎?”
李光耀簽署最後一份遺囑的原意是希望把遺産分配恢複至首份遺囑中的安排,陳偉慶說,林學芬沒有把自己視爲律師,而是一名兒媳婦和“傳信人”,把第一份遺囑電郵給李光耀和柯金梨。在李光耀眼中,林學芬扮演的只是行政角色。
不過,大法官質疑說,並非律師不能幫家人辦事情,現在的問題是律師的丈夫是遺産的主要受益人。
對于保管遺囑原件的指控,答辯人在書面陳詞中辯稱,見證遺囑簽署的雷安智律師建議由遺囑執行人保管原件,所以林學芬才會問身爲執行人的李顯揚要如何處理,她是以妻子和家人的角度出發。李顯揚過後指示妻子收在她的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