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方以七大要點構成起訴立場,尋求法官裁定梁實軒的行爲,對李顯龍總理構成誹謗。
●要點1:貼文與文章意指李總理貪汙
在“1MDB”已成爲貪汙案代名詞的情況下,梁實軒的面簿貼文和所轉載的文章,等于指李總理有份參與一馬公司的犯罪活動,以及利用他的總理身份,爲馬來西亞前首相納吉洗黑錢。
●要點2:吸引越多讀者越好
面簿貼文與轉載文章經過“設計”,利用聳動的標題,以及李總理與納吉的合照,旨在吸引最多的“眼球”。
●要點3:損害新加坡的聲譽
誹謗性文字诋毀李總理的誠信,而這等于損害新加坡政府與新加坡的聲譽,並影響李總理的領導權威。
●要點4:不肯道歉 不斷“宣傳”誹謗案
梁實軒不肯道歉,同時頻頻公開討論誹謗官司,就連律師行代表上門遞交索賠書,他也上網大做文章,不斷提醒國人注意誹謗性文字的內容。
●要點5:惡意轉發文章 爲自保才刪除
梁實軒沒有查證內容,就迫不及待地轉貼有誹謗內容的文章。他在接到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的通知後刪除文章,這麽做只是爲了自保。他也被指借誹謗官司博取公衆的同情。
●要點6:誹謗官司沒有濫用法庭程序
若遭受惡意誹謗,李總理有權決定采取什麽樣的法律行動,以及對誰發起訴訟。
●要點7:所做誹謗屬于最嚴重類別
梁實軒所做的誹謗性指控,屬于最嚴重的類別,加上被誹謗者是地位高的國家總理等,這些都是法庭定奪賠償金額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