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應該是爲人們遮風擋雨的地方。然而,在冠病疫情期間,一些潛藏矛盾的家庭變得一觸即發,也可能導致家庭暴力的情況增加。
清官難斷家務事,家暴往往不是三言兩語,就能道盡涉事各方所面對的問題,法律行動未必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卻可能是保護自己避免繼續受到傷害的第一步。
本期《說法識法》向Emerald Law律師事務所聯合管理合夥人利祖安律師(Mohammad Rizuan),以及I.R.B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慕塔芝律師(Muntaz Zainuddin)了解申請個人保護令等相關庭令的法律問題。
根據《婦女憲章》,家庭暴力可來自各方面,包括夫妻、兄弟姐妹、子女、父母、姻親或其他親屬。不同家暴形式包括蓄意傷害、威脅、非法禁锢和持續騷擾他人。
個人保護令作爲禁止施暴者向申請人作出暴力行爲的庭令,只允許與施暴者有親屬關系的人申請,而男性是可以申請保護令的。
慕塔芝律師說,受害者普遍面對的挑戰,是如何克服恐懼踏出第一步,鼓起勇氣報案和申請個人保護令,逃離家暴的漩渦。
“一些人會擔心,這麽做會影響他們與家人的關系,尤其是婚姻。萬一申請保護令惹到另一方生氣,會不會連住的地方都沒有。這些都是很實際的顧慮。”
受害者也擔心若缺乏證據,特別是在沒有嚴重傷害的情況下,施暴者可能會否認自己犯過的行爲。
慕塔芝說:“受害者應盡可能收集被施暴的證據,以更容易申請到個人保護令,避免另一方有機會提出異議。爲了保護自己,受害者也應考慮在申請到個人保護令前,搬到更安全的地方暫住。”
利祖安律師則說,法庭必須通過聆訊了解申請人和答辯人的案件立場和證據,再作出判斷是否有必要發出保護令,有時不是說有證據就能申請成功。
比方說,家暴可能發生在三年前,受害者心有余悸,卻仍繼續與另一半生活在一起,睡在同一張床上。由于沒再發生家暴,孩子也沒面對任何威脅,受害一方突然要申請個人保護令的話,可能不被批准。
同樣的,就算是近期發生的家暴,受害者事後已離開家,與配偶沒有複合的機會,彼此兩不相見,也不再聯絡,這樣的情況可能會讓法庭覺得沒必要發出個人保護令。
不過,利祖安指出,如果施暴者的行爲造成受害者重傷,如打斷鼻子或手腳,即使事故已過去一些時日,有很大機會法庭還是會批准申請。
面對言語暴力也能申請保護令
言語暴力也能成爲申請保護令的依據。例如,身爲妻子的被丈夫辱罵不檢點,或是妻子嫌棄丈夫一無是處,總是拿他和其他男人相提並論。這類情況如果每天發生持續數個月,甚至是好幾年,導致面對言語攻擊一方受不了,想要申請個人保護令,或須出示醫生報告證明自己因此産生抑郁。
其他庭令包括緊急保護令和家庭驅逐令。申請到家庭驅逐令並不意味著法庭可立即將施暴者趕出家門,在多數情況下,他們只是被禁止進入家中特定區域,如主臥室。
利祖安曾碰到一起個案,面對家庭驅逐令的丈夫不滿安排,就站在主臥室外面對房內的妻子謾罵。當妻子拿起手機要拍下時,丈夫就走開了。
“她別無他法,只能在家裝置閉路攝像機,但是日子不能一直這樣過。比較可行的解決辦法還是妻子搬出去與其他家人同住,直到夫妻關系沒那麽緊張爲止。”
申請保護令不須要聘用律師,但利祖安說,征詢法律意見還是必要的,不僅是准備陳詞和提供證據,必要時可代表申請人在庭上,從答辯人的口中套出有利的證據。
慕塔芝建議,個人只要面對家暴就應該舉報了,出現肢體傷害時更是不能默不吭聲。“任何形式的家暴都應認真對待,因爲這種情況往往不是偶爾的一次兩次,而是一次次的發生,尤其當受害者不采取任何行動。”
利祖安則發現仍有不少人不清楚個人保護令的用途,在不確定自己遭到家暴,就想申請保護令。
“吵架時,語氣不好脫口說出:小心一點,可能聽起來是一種威脅,但法庭須要考慮到當時的語境,答辯人是不是不只一次這麽說,成爲一種行爲模式了。”
至于未婚、沒有親屬關系的親密伴侶若面對另一半的騷擾或暴力對待,能通過防止騷擾法令訴諸法律途徑獲得保護。
病毒阻斷措施期間 月均發出75份“保護令”
病毒阻斷措施自今年4月實施以來,家事司法法院平均每月批准約75份個人保護令和七份家庭驅逐令。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長馬善高日前在國會書面答複盛港集選區工人黨議員何廷儒的詢問時指出,從4月至8月份的每月平均數據,與今年首三個月的平均數相似。
在4月與5月的阻斷措施期間,被批准的個人保護令分別是46份和24份,家庭驅逐令則是三份和四份。這是1月至8月期間的最低數據,但這可能是人們誤以爲法庭服務在這段期間暫停的緣故。
另外,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書面答複何廷儒的詢問時說,警方自4月以來,每月平均接獲415起涉及家庭暴力的報案。
警方會對所有報案進行評估,確認是否有必要調查,超過四成的案件後來被跟進調查。這些被查案件中,約3%交由法庭審理,另有約12%案件的涉案者接獲警方警告,沒有被提控。
利祖安在阻斷措施期間,除了發現家暴情況有所增加,也觀察到有更多人申請離婚。
他說:“當中的原因之一是壓力太大,家裏的氣氛變成了高壓鍋,疫情又使人們的活動受限,讓壓力無處宣泄。”
庭令種類與區別
■ 個人保護令(Personal Protection Order,簡稱PPO)
下令答辯人不准對申請人或有關家庭成員使用暴力。一旦確認答辯人已經或極可能對特定家庭成員使用暴力,而保護令對于這名家庭成員的保護或安全是必要的,法庭就可發出這道庭令。
■ 緊急保護令(Expedited Order,簡稱EO)
臨時的個人保護令,用于保護申請人直至案件聽審完結。發出緊急保護令的決定權在于法官。即使答辯人尚未到庭,如果法官認爲有關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可能隨時受到威脅,即可發出這道庭令。
■ 家庭驅逐令(Domestic Exclusion Order,簡稱DEO)
這道庭令禁止或限制答辯人,進入申請人或受保護家庭成員的住所或住所的部分區域。
■ 強制性輔導令(Counselling Order,簡稱CGO)
申請人或答辯人無須申請輔導令。法庭可自行斟酌並下令申請人、答辯人或受保護的家庭成員,接受由相關合作機構提供的輔導。違反個人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以及家庭驅逐令均屬刑事罪,答辯人可面對罰款或監禁,或兩者兼施。如果答辯人違反所發出的庭令,申請人應立即報警,警方將展開調查並決定是否提控答辯人。
■ 家暴求助熱線
PAVE防止家庭暴力中心:6555 0390
傳希家庭和睦中心:6449 9088
關懷家暴援助中心:6476 1482
婦女行動及研究協(AWARE):1800-777 5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