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延長房地産買賣、商用車和廠房租賃等三種合同的履約寬限期,讓無法按時履行合約責任的企業或個人,繼續免于面對特定的法律行動。
國會已在本月初,三讀通過冠狀病毒疾病(臨時援助措施)(第三次修正)法案,爲受到抗疫措施影響、營收顯著下跌的小型和微型企業,推出合約調整框架(Re-Align Framework),好讓這些企業能單方面啓動重新商討合同的程序。若商討後仍無法與對方達成共識,則無須支付提前解約的罰金。如此一來,規模較小的企業可免受不公平的合約條款束縛,不會被迫清盤或遭到起訴。
然而,由于新合約調整框架的生效日期未定,政府決定在現行冠病19(臨時措施)法令下,延長三種合同的寬限期,以便繼續爲企業提供幫助,直到新框架生效爲止。根據律政部昨天發表的文告,這三種合同是:
■商用車、廠房或機器的分期付款租購或有條件銷售合約(不含與金融管理局監管的銀行或金融公司的協議):期限從今年11月19日延至明年1月31日;
■商用車、廠房或機器的租賃協議:期限從今年11月19日延至明年1月31日;
■與房地産發展商簽定的選購權書及買賣協議:期限從今年12月31日延至明年3月31日。
律政部解釋,根據新的合約調整框架,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在一項還款計劃下,向另一合約方分期支付欠款,但企業須在新框架生效後的六周內通知對方。爲了讓企業有足夠時間考慮是否加入這項還款計劃,當局把商用車和商用設備合同的寬限期,延長至明年1月底。
在房地産方面,由于政府已宣布讓符合條件的建築合約,自動延長四個月的期限,而發展商也可延遲四個月交付單位,當局因此也把住宅、商業和工業房地産的選購權書及買賣協議的援助期限,順勢延至明年3月底。
文告說:“延長寬限期,一方面能降低對發展商現金流的影響,一方面能幫助需要更多時間付款的住宅、商業及工業物業買家,特別是那些不向銀行貸款而直接向發展商付款的買家。此外,如果發展商和買家因冠病疫情而無法履約,他們也可在寬限期內避免遭到起訴。”
律政部強調,除了上述三種合同,冠病19(臨時措施)法令所涵蓋的其他合同,寬限期不變,包括即將在11月19日結束的中小企業擔保貸款,以及非住宅物業租賃和牌照的援助期限。
這意味著,11月19日以後,這些合同的相關簽約方,可根據合同和一般法律規定,重啓或恢複法律和執法行動,即使無法履約的合約方此前曾向對方發出援助通知(Notification for Relief)。截至9月底,已有超過7400名無法履約的合約方提交援助通知,要求延後或暫停履行合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