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律師與客戶關系?
建國總理李光耀雖然通過二媳婦林學芬立下第七份遺囑,並在原有律師柯金梨缺席的情況下執行這最終的遺囑,但三司特別庭考慮事情來龍去脈後斷定,柯金梨在李光耀心目中才是一直幫他處理遺産事項的律師,林學芬和李光耀之間並非律師與客戶的關系。
三司在昨天發布的書面裁決中指出,李光耀最終遺囑執行前四天,他仍與草擬前六個遺囑的柯金梨討論如何修訂第六份遺囑,雙方溝通記錄中也沒有證據顯示李光耀有意在柯金梨不介入的情況下,修訂第六份遺囑。
此外,當柯金梨提出通過第六份遺囑的附加條款,將遺産的分配方式從李玮玲醫生多得一份改成三名子女平分時,李光耀還指示柯金梨在條款中將兩張地毯遺贈給李顯揚。
三司也說,林學芬2013年12月16日晚上7時零8分的電郵中,指出柯金梨應該整理謄清電郵附件中的最終遺囑草稿,“這顯示柯金梨到那個時候仍被視爲執行李光耀最終遺囑的人”。
三司注意到,林學芬的這封電郵也抄送給李顯揚以及柯金梨,“如果李光耀直接向林學芬下達指示,那就沒有任何必要及理由,在執行李光耀指示的當兒涉及李顯揚”,而“如果最終遺囑由林學芬根據李光耀的明確指示整理謄清,以恢複第一份遺囑的內容,那也沒有必要抄送柯金梨,並要求她整理謄清最終遺囑草稿。”
三司也指出,如果李光耀直接向林學芬下達指示,那7時零8分電郵發出後應該有進一步的溝通的記錄,但相反地,接下來的溝通是在李顯揚和李光耀之間進行。
三司認爲,在李顯揚告訴李光耀,說柯金梨看似已經出國無法聯系上之前,李光耀仍然希望柯金梨負責執行最終遺囑。
“因此,雖然李光耀確實在李顯揚的催促下,決定不等柯金梨回來執行最終遺囑,但沒有足夠證據斷定李光耀將林學芬視爲自己的律師……反過來說,李光耀接受林學芬的說法,也就是最終遺囑草稿與第一份遺囑相同,剩下的只是整理謄清以及在兩名見證人面前簽字。”
三司也說;“我們傾向于相信,李光耀不認爲身爲兒媳婦的林學芬會進行錯誤的陳述,所以才接受對方的提議,而不是因爲李光耀將林學芬視爲自己的律師。”
律師專業行爲是否失當?
即使林學芬和已故建國總理李光耀之間不存在律師和客戶的關系,但是三司特別庭認爲她“盲從丈夫指示”,急切地安排李光耀簽署遺囑,以及事前未對照兩個版本的遺囑內容是否一致,這些都有違一名資深律師該有的專業行爲。
林學芬執業37年,經驗豐富,但是三司特別庭認爲她安排李光耀簽署遺囑的過程卻讓人“不滿意”。
大法官梅達順昨天代表三司發表判決時指出:“答辯人(林學芬)只是遵照丈夫的意願辦事,沒有考慮到遺囑人(李光耀)的利益,導致遺囑人簽署的最終遺囑,並非他原先明確指明想要恢複的那個版本,而他卻不自知。”
大法官說,林學芬的丈夫李顯揚告訴李光耀,柯金梨似乎人在國外,等她回來才簽遺囑是不明智的,他可以請林學芬安排見證人來見證遺囑的簽署。當下,身爲一名資深和有經驗的律師,林學芬應該知道必須非常小心地處理。
“在我們看來,毫無疑問身爲一名律師,唯一正確的做法是告訴她的丈夫,不應該在匆忙之下簽署最終遺囑。答辯人也有責任通知丈夫,若他不願意等待柯金梨回複晚上7時零8分發出的電郵,那她就不能繼續參與最終遺囑的准備和執行工作。”
柯金梨是李光耀的律師,替他擬寫第一至第六版本遺囑。7時零8分電郵,指的是2013年12月16日晚上7時零8分,林學芬發給李光耀的電郵,並抄送給李顯揚和柯金梨。
電郵中附上了遺囑草案,林學芬以爲草案與第一版本遺囑相同。
除了匆忙行事,大法官也在判詞中批評林學芬,沒有事先檢查終版遺囑草案與李光耀想要恢複的首個版本遺囑一樣,就安排李光耀簽署,而且當時唯一能確認遺囑內容的柯金梨又被排除在整個過程之外。
他認爲,林學芬應該向李光耀講明,她不確定終版遺囑草案和首個版本是否相同,並建議李光耀等柯金梨回來,或是尋求其他律師的獨立意見。
三司認爲,在上述情況下,林學芬不可能有其他合理的做法。這是因爲她不該全憑丈夫的指示來假設李光耀的意願,而且她丈夫是遺産的主要受益人之一。在處理遺産事務時,律師必須極爲准確和細心。
如何懲罰才恰當?
林學芬和李光耀之間不存在律師與客戶的關系,她沒有出現專業行爲嚴重失當的情況,因此三司特別庭認爲律師公會申請將她除名並不合適。
不過,三司在裁決中指出,身爲資深律師的林學芬在此案中所作所爲不適當的罪責至少是中度偏高,但所造成的傷害屬于中度偏低,處分應該反映出這兩點。
三司最終谕令吊銷林學芬的律師執業資格15個月,並在書面裁決中說,林學芬罔顧李光耀的利益,一心只想落實丈夫李顯揚所要的結果;她也投入可觀的精力確保最終遺囑迅速執行,但卻沒有盡力確保李光耀的意願得到充分理解和正確的執行。
此外,林學芬一直到最終遺囑執行之後,才試圖聯系被排除在一系列電郵以外的李光耀私人律師柯金梨,林學芬也沒有向對方說明相關電郵的內容,使柯金梨未曾對最終遺囑執行過程的情況起疑。
三司也認爲,身爲一名擁有超過30年豐富經驗的律師,林學芬的行爲“完全不能接受,也不可原諒”。
但是,三司指出,林學芬和李光耀之間不存在律師與客戶的關系,林學芬也沒有在雙方的往來中有不誠實的行爲,但林學芬在紀律處分程序中采取了不誠實的態度,力圖淡化自己在最終遺囑的准備與執行工作中所扮演的角色,因此在整體考慮下,她應當承擔的罪責至少是中度偏高。
三司強調,雖然李光耀的第一份遺囑和最終遺囑的內容本質上是相似的,但這是偶然的結果,林學芬的不當行爲造成的潛在傷害有可能比最終的實際危害嚴重得多;林學芬也沒有核對兩份遺囑,促使李光耀最後簽署的遺囑並不是他曾表示想簽署的文件。
不過,三司在裁決中也說,李光耀曾經多次更改遺囑,並在最終遺囑執行後還活了一年多時間,他除了在附加條款中將兩張地毯遺贈給李顯揚之外,並沒有再次修訂遺囑。
三司總結書面裁決時說:“考慮到本案罪責和傷害屬于中等程度,以及類似判例,我們認爲吊銷律師執業資格15個月是適當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