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起訴書,阿裏夫案發時騎著電單車,一頭水鹿突然從路旁的叢林沖出馬路,釀成車禍。公園局及陸交局否認失責,認爲起訴人的索賠不合理。公園局表示,它和陸交局合作,在野生動物可能出沒的路段架設警示牌,這包括車禍的路段。
電單車與沖出馬路的水鹿相撞,騎士受傷入院。騎士認爲陸路交通管理局及國家公園局要爲此事負責,因爲這兩家機構沒有做足防範措施,以確保馬路上沒有野生動物亂闖,他因此入禀國家法院索賠超過1萬1000多元。
兩家政府機構都否認指控,反指起訴人沒有小心開電單車,沒有看到周圍的警示路牌,出車禍得怪他自己。
意外發生在去年9月21日晚上9時40分左右,地點是朝湯申路方向的湯申路上段(Upper Thomson Road)路段。
起訴人阿裏夫(26歲)是一名技工,由何進才律師事務所的何進才律師代表。
根據起訴書,阿裏夫案發時騎著電單車,一頭水鹿突然從路旁的叢林沖出馬路,釀成車禍。
阿裏夫送往醫院救治,除了肩骨骨折以及全身上下擦傷以外,他還因爲頭部受創一度昏迷不醒。
訴方認爲,陸交局與公園局都有責任確保野生動物不會闖進馬路,兩家機構沒有做足防範措施,例如建造阻礙野生動物闖進馬路的防護裝置,因此認爲它們都該負起責任和賠償。
訴方要求賠償超過1萬1692元,其中包括醫藥費、修理電單車的費用、交通費、案發至今年1月的收入損失,以及其他損失。除此之外,他也索討未來的醫藥費、車禍所造成的收入減少、訴訟費用等等,具體數額有待估算。
公園局及陸交局否認失責,認爲起訴人的索賠不合理。
根據答辯書,公園局指出,該局的職責在于通過監管野生動物的數量,確保它們不會對公衆造成危害,而水鹿的數量一直都在合理並可控制的範圍內。
公園局表示,它和陸交局合作,在野生動物可能出沒的路段架設警示牌,這包括車禍的路段。
公園局和陸交局都認爲,起訴人經過叢林路段時,應該意識到野生動物隨時可能出沒,但他沒留意,甚至可能沒看到警示路牌,是騎士自己的疏忽造成車禍。
陸交局在答辯書中表示,該局雖然負責監管交通,但是不可能控制野生動物的行爲。
公園局:起訴人未證明車禍全因水鹿造成
另外,公園局在接獲通知後馬上派人到現場,但並未尋獲肇事水鹿,甚至沒有找到任何與水鹿相關的線索。
公園局認爲,起訴人並未證明電單車和水鹿相撞,他必須提出更多有利的證據。
此外,起訴人當時有可能超速,或者沒小心騎車,因此事件不完全或者根本就不是鹿的錯。
陸交局在答辯書中指出,根據該局的記錄,從未有人投訴在湯申路上段與水鹿出車禍。
案件目前仍在審前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