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培賢 報道
勿洛北德光島聯合廟裏的兩座廟,潮州緞伯公廟和天降佛堂太陽公廟爲共用場地使用權對簿公堂,國家法院法官原本判緞伯公廟勝訴,但太陽公廟上訴至高庭後,高庭法官推翻國家法院裁決,指國家法院法官判決有誤,因此裁定太陽公廟上訴得直。
高庭法官朱漢德昨天公布的書面判詞指出,國家法院法官認爲兩座廟在2011年簽署的協議有“表面權威”(ostensible authority),太陽公廟因此應該遵守,但是緞伯公廟卻完全沒在訴狀中提出這個論點,國家法院法官不該以此爲依據下判,對太陽公廟不公平。
《聯合早報》早前報道,位于勿洛北4道的德光島聯合廟由五座廟組成,包括天降佛堂太陽公廟、天照佛堂、西華寺、潮州緞伯公廟及降福宮。目前活躍的只有緞伯公廟和太陽公廟,其他三座廟已納入太陽公廟管轄。
德光島聯合廟的建築在1992年修建成後,緞伯公廟每年都會在共用場地辦慶神誕和辦晚宴,因此在2011年與太陽公廟于簽署協議,讓緞伯公廟繼續利用共用場地舉辦這些活動。
緞伯公廟後來指太陽公廟沒有遵守協議,處處阻撓緞伯公廟慶神誕和辦晚宴,因此入禀國家法院求償,並要求法官下令對方遵守2011年的協議。
經審訊,國家法院法官裁定緞伯公廟勝訴,下令太陽公廟做出賠償,並且不能阻止緞伯公廟使用公共場地。太陽公廟不滿裁決,上訴至高庭。
高庭法官說,任何訴訟案都有三個關鍵要素不能一開始就出錯,即一定要有正確的對象、時限,以及起訴原因。若任何一項出錯,犯錯的一方在審訊時將如同“行屍走肉”,幾乎不可能勝訴。
未列明“表面權威”訴求緞伯公廟須承擔失誤後果
高庭法官指出,緞伯公廟沒有在訴狀中清楚列明雙方在2011年簽署的協議有“表面權威”這個訴求,造成太陽公廟在審訊中沒有任何機會辯駁,國家法院法官不該以此做出裁決。
國家法院的判決有誤,高庭法官指他有權下令重審,但是雙方都認爲沒有必要,而且他也認爲重審對太陽公廟不公平,因此不下令重審。朱漢德認爲,“表面權威”或許是個強有力的論點,事情發展至此對緞伯公廟來說“實屬不幸”,如今該廟得爲自己的失誤承擔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