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李某自己購買了多輛廂式貨車,雇傭多名司機跑短途運輸業務,李某爲司機購買了團體意外險,保險受益人指定爲被保險人。其中一名司機王某在裝貨過程中不慎摔倒,小腿摔斷,被評爲十級傷殘。後王某與李某就賠償問題産生爭議,李某認爲已經爲王某購買了人身意外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李某不承擔責任。李某的說法是否正確?
【律師解答】
1、雇主應當承擔雇主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在裝貨過程中受傷,李某作爲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李某爲王某投保團體意外險,不能免除李某的賠償責任
團體意外險,是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本質上仍屬于人身保險合同。李某雖然是投保人,但被保險人是與李某有雇傭關系的司機,指定受益人爲被保險人即司機,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李某作爲投保人只有繳納保費義務,沒有保險金的請求權,也不得對保險金予以抵扣。
另外,團體意外險不同于雇主責任險,雇主責任險是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雇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雇主,在該保險保險金範圍內,雇主可以免除責任。
本案中,李某作爲雇主爲雇員王某購買了團體意外險而非雇主責任險,李某應承擔雇主責任。所以,王某就人身意外險向保險公司理賠以後,可以向李某主張賠償責任。
王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