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歲男子和妻子吵架後,在三個小時內兩度逼11歲女兒服用多顆安眠藥,再帶著失去意識的女兒到妻子住處“興師問罪”。法官指他身爲父親卻讓女兒受罪,所幸女兒沒有生命危險,也沒有受到任何永久性傷害,判他坐牢六個月又兩周。
被告早前承認逼女兒吃安眠藥觸犯兒童與青少年法令、要女兒給假口供犯下妨礙司法公正罪,以及辱罵警察抵觸防止騷擾法令。另外,他抵觸的兩項防止騷擾法令和一項雜項(公共秩序和滋擾)法令控狀,則交法官下判時一並考慮。
法官下判時說,根據女孩的醫藥報告,她在入院五個半小時後清醒,所幸住院期間沒有因爲安眠藥産生任何副作用,也沒有留下永久性的傷害。但被告是女孩的父親,背叛了父女之間的信任,還在三小時內兩度逼女兒服下安眠藥,這都構成加重刑罰的因素。
基于被告在案件開審前選擇認罪,省去女孩出庭指證父親的痛苦,法官最終判他坐牢六個月又兩周。
爲保護受害者身份,法官下令媒體不得報道可泄露受害者身份的資料,包括被告姓名。
《聯合早報》早前報道,被告婚姻觸礁,妻子留下一對兒女,獨自搬出去住。
2018年4月7日,被告與妻子通電話,兩人大吵一頓,被告怒氣難消,逼女兒吞下六顆安眠藥,再叫她到樓下遊樂場等他。
到了遊樂場,被告告訴女兒要讓她母親知道,女兒受的苦都是母親造成的,又逼她再吞下數顆安眠藥,女兒很快便昏睡過去。
被告指使女兒給假口供
被告接著帶兒子和已失去意識的女兒,搭德士前往妻子住處,途中撥電給民防部隊,謊稱女兒服用安眠藥,還企圖跳樓,提供的案發地點是妻子住址。
女兒住院期間,被告曾指使她給假口供,若任何人問起案發當天情況,就說是她企圖自殺才會服用安眠藥。女兒按照被告的指示告訴警方,事發四個月後才向社工透露真相,警方隨即著手調查。
代表律師爲被告求情時說,他當時是一時沖動,沒有顧慮到後果的嚴重性才會犯錯。被告和妻子目前仍是合法夫妻,但妻子已搬出去住,女兒如今和母親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