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妙婷 報道
前藝人黃奕良涉嫌用長柄鐵刮刀打傷員工事件,昨天被判罪成。現年59歲的黃奕良被控一項蓄意傷人罪和一項滋事打架罪。他不認罪,法庭早前針對他蓄意傷人事件進行審訊。
黃奕良被指于2018年12月11日下午4時20分左右,在布萊德路新加坡回教綜合大廈的食堂內,用一把長柄鐵刮刀打孟加拉籍員工雅希度(Jahidul)的腹部兩次,還敲打他的頭部一次。
案件經過六天的審訊,控方在結案陳詞中對黃奕良的五大論點一一駁回。
首先,黃奕良聲稱是員工要他打的,控方指這說法荒謬,而受害人供證時也非常笃定地指自己並沒有要求挨打,更說自己當時“活在恐懼中”。
再來,黃奕良稱他和受害員工關系良好,但在受害人的錄音中卻聽見他一再辱罵員工。
控方指黃奕良也稱和員工有“同意書”,是員工允許他用打的方式來教導他,但他卻沒能出示同意書,反倒是從錄音中可聽見他不斷逼迫員工簽一份同意書,可見案發當兒根本沒有所謂的“同意書”。
而且,黃奕良一開始說是員工簽下“同意書”後才對他動手,但後來卻說即便員工簽下“同意書”也不會動手,論點自相矛盾。
控方認爲,黃奕良所謂的“同意被打”是他回想事件後做出的辯詞,因爲他一開始是否認打人,後來稱兩人起了爭執,最終稱是員工讓他打的。
最後,黃奕良稱員工爲了離職才設下陷阱好能脫身。控方反駁,指兩人沒有有效合約,受害人無須他的同意才能離職,因此沒有陷害他的動機。
黃奕良在結案陳詞中堅持自己的論點,指閉路電視畫面可見他顯得輕松,沒有打人的姿態。
他哽咽說:“我不是一個怕坐牢的人,不過我沒有做,我是在幫他。”
法官在聽了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後,判他罪名成立,案展2月26日下判。
至于滋事打人罪,控方本有意不提控,讓法官下判時考量即可。該控狀指他于2018年6月9日晚上7時15分,在巴弗羅路第662座組屋的電梯內,用手機打另一男子的後腦勺。
對此控狀,黃奕良也不承認罪行,法官因此將案件展延至2月15日進行審前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