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賈躍亭申請破産的消息喧囂塵上,公衆對這一事件的評論也是看法不一。實際上,國內對于破産制度的建設還不夠完善,但其他地區對于破産的法律規定,已經十分成熟。新加坡在曆史上與香港一樣,曾經作爲殖民地存在,因此很大程度上沿襲了英美法系。在新加坡獨立後,英美法系中常見的“破産”制度,也順理成章的沿襲至新加坡的法律體系中。但新加坡良好社會風氣的建立,和嚴格的法律制度密不可分。特別對于公司破産後的責任追究,更是達到“嚴酷”的程度。但對于社會誠信重諾環境的建立,卻也起到積極作用。今天,通惠管理顧問就和大家說一說,新加坡公司破産制度。
破産,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産,並依破産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産制度僅指破産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産制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破産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爲和經濟行爲。而新加坡公司破産界限被指定爲:無法償還的債務超過1.5萬新幣,在這樣的情況下,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申請啓動破産程序。
被宣布破産,絕不意味著可以逃避債務。相反,在新加坡被宣布破産的,意味著長時間的痛苦。一旦被宣布破産,該破産人士的財産就將由法定破産管理人接受,其名下所有財産將不再受自己支配。當然,新加坡法律也不會把債務人逼死,否則債權人的利益就打了水漂了。
依照新加坡法律規定,破産人士的資産,除了以下3類,都將被變賣用于還債,這3類資産爲:
1.生活必需品,包括政府組屋(政府興建的低價公益房屋)。如果債務人擁有的組屋還在還貸,由于破産人士信用清零,因此銀行仍可能強拍組屋。其所擁有的保險,只有受益人爲破産人士的配偶或子女,才能受到保護,否則也必須變賣還債。
2.必要的謀生工具。
3.以信托人名義替他人代持的資産。
且破産管理人有權追溯一定時間內(2~5年)發生的財産轉移及支付行爲,以避免出現債務人轉移資産後宣布破産,以逃避債務責任的情況。
這些是對已有財産的處置行爲,你以爲這樣就完了?然而並不是。對于債務人宣布破産後的收入,破産管理人也有權進行處置。破産以後,破産管理人會根據債務的金額、破産人士的收入情況和家庭情況,制定一個目標償還金額。其所有銀行賬戶都會被關閉,法院會爲其開設一個獨立的儲蓄賬戶,這個賬戶是用來儲存破産人士可能收到薪水。爲什麽是“可能”呢?我們後面會說到。
這些人不能經營任何事業,但可以進行工作。破産人士的收入會被破産管理人專門劃撥一部分,給破産人士做平時日常支出之用,其余的部分則被用于償還債務。
而破産人士的生活支出也被嚴格限制,其中包括:
1.不能乘坐計程車(你沒看錯,不准坐計程車!)。
2.在餐廳就餐(你也沒看錯,不准下館子!)。
3.購買高端配置的電子産品(這個比較正常,高端電子産品都不便宜)。
對于破産人士的額外收入,無論是贈與還是遺産,都會被強制用于清償債務。同時,破産人士還會受到人身權利的限制,包括:
1.未經破産管理人,或者法庭的許可,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2.未經破産管理人允許,不得參加、或繼續參加訴訟。
3.不能擔任公職(新加坡實行高薪養廉,公職人員工資高的離譜!)。
4.不能從事特別規定的職業(如金融、律師、醫生等)。
5.不能申請任何金融融資工具,包括信用卡,貸款等(個人信用被清零,當然不能貸款)。
6.出國旅行需要提前申請(通常來說,新加坡這地方,隨便哪個方向走不遠,就出國了。至于旅遊,先把欠的錢還了再說吧)。
然而到這裏,事情還沒結束!整個社會對于破産人士是存在歧視的,一般的公司也不可能雇傭破産人士,這就是之前說的“可能”産生的薪水。而且新加坡不存在自動解除破産,必須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法庭提出解除破産的申請。解除破産通常有3種方法:
1.破産後3-5年內,還清目標償還金額,債權人不表示反對解除破産。
2.破産後5-7年內,還清目標償還金額,債權人表示反對解除破産,但被法庭駁回。
3.破産後7年以後,未還清目標償還金額,債權人表示反對解除破産,但被法庭駁回。
如果破産管理人制定的目標償還金額已經達到,則該破産人士的破産記錄,會在解除破産以後,繼續在破産公示記錄中保留五年。五年以後破産記錄從公示數據庫中刪除。如果目標償還金額未達到,則破産記錄會永久性保留供公衆查閱。
當破産狀態解除後,之前的全部債務尚未還清的部分一並解除。新加坡允許在完全償還債務以後申請取消(Annul)破産狀態。取消了的破産狀態會被立即封存,也不會再影響破産人士未來的生活。
而想要避免破産的其他方法,那就只有1項:還錢!
1.立即償還債務。
2.申請召開債權人會議,討論並通過一個可行的償還方案。
3.申請資産代管人,由主動指定的第三人負責安排安排償還方案,並獲得債權人的許可。
由此可見,國內對于破産制度的全面建立,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如果您對注冊離岸公司有任何問題,歡迎您與我們聯系,通惠管理顧問必將竭誠爲您服務。通惠管理顧問專注個人、企業服務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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