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加坡金融監管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以下簡稱MAS) 是新加坡的金融監管部門,其任務是“促進經濟持續增長,預防通貨膨脹,促進金融服務部門穩健發展”,集中央銀行職能和監管職能于一身。2013 年上半年,MAS 修訂了《新加坡金融監管目標和原則》,重新確立了新加坡金融監管的目標、原則和手段,對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有著重要的啓示意義。
新加坡是位于馬來半島南端的一個城市型島國,面積648平方公裏,人口300多萬,是東西方貿易交通的十字路口,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同時也是世界級的金融中心,金融機構種類齊全,數量衆多。新加坡金融監管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以下簡稱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銀行,負責制定新加坡的貨幣政策、彙率政策等,並擔負著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監管的職責。
一、監管組織構架
(一)新加坡金融監管機構概述
新加坡的金融監管主體是成立于1971 年的金融監管局(Monetary Athourity of Singapore,簡稱MAS)。作爲一個崇尚高度法治和嚴格管理的國家,新加坡的金融監管局擁有非常強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能夠對金融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管。
與其他東盟國家不同,MAS 一身二任,既是央行,又是金融業監管機構,職能與中國的“一行三會”類似,具體有兩大職能:一是中央銀行金融調控職能,與其他國家的央行一樣,MAS 也通過利率政策、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存款准備金等工具,運用利率、貨幣供給、外彙儲備等工具,保持彙率和物價穩定,以調控整個國民經濟;二是金融監管職能,負有對所有的金融部門,包括銀行、保險和資本市場中介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當然,金融監管局也通過強大的公司治理架構和嚴格遵循國際會計標准來提升塑造新加坡的金融業,並通過與業界合作成爲一個國際金融中心。
MAS 的金融監管職能由“金融機構監管組團”實施。該組團是MAS 最大的
組團,由銀行署、保險署、證券期貨署、市場體系與風險顧問署、監管政策署、監管法律服務署組成。銀行署是該局最大的一個部門,其人員占MAS 總員工數的1/8。由于在新加坡的銀行較多,銀行署下設六個銀行監管組群,明確每個組群的監管機構。同時在銀行署內部專門設置了“資本市場部”,以便與銀行署內的有關部門合作開展對銀行資本期貨業務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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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金融監管體系,有三個顯著特點:一是監管當局具有較強的獨立性。MAS采取了董事會——執行總裁辦——職能部門的治理結構模式。MAS董事會由政府官員及財政金融界、法律界的資深要員組成。新加坡MAS董事會這種人員構成爲保證MAS職能的有效行使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並沒有過多地影響MAS的獨立性,在實施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過程中有相當的獨立性和很高的權威性;二是實行混業經營和合業監管的體制;三是銀行業監管注重管監分離和有效協作。
(二)中國金融監管組織構架
1、現階段我國金融監管體制
2003年10月,經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保留了中國人民銀行爲履行其央行職責所必要的金融監管權力。至此,形成了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目前,我國實行金融分業經營體制,並依據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和銀行業監管法的規定實施具體的金融監管。從體制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屬于“一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設立的金融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及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稅務機關等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在這種分業監管體制中,中國人民銀行處于核心地位,是全國金融業的最高主管機關,它不僅負責銀行業和信托業的監管,還要從宏觀上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予以指導,以保證整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銀監會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證監會作爲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一監管。同時,我國法律還規定有有金融業的自律監管和社會監管作爲輔助監管。自律監管包括金融機構自我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社會監管主要是指中介機構的監管。
二、在監管制度上的區別
(一)新加坡監管制度
1、金融機構的准入和退出機制。
MAS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對于信譽不佳的金融機構一概不予受理。各類銀行的業務範圍均有明確界定,不能超業務範圍經營。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按市場原則進行,政府不幹預機構的設立與撤並,金融公司要退出,需先進行清算,償還個人和公司債務後依法清盤,不存在中央銀行救助和行政關閉的問題。正是由于MAS 設定了嚴格的金融機構准入機制,因此,MAS充分信任准入後的金融機構,讓金融機構參與間接合規性管理。MAS認爲,金融機構是資金進出的主渠道和外彙交易的“信息中心”,應該最了解客戶的經營背景。貨幣可兌換後,大量的合規性監管交由金融機構直接處理,金融機構已成爲實施有效監管的“中介機構”。這些金融機構既是很重要的管理對象,又成爲監管政策的一線執行者。
2、監管方式。
MAS建立系統的監管程序和監管方法,采取現場審查與非現場審查相結合,以非現場審查爲主的監管模式,實現了“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風險評級——非現場跟蹤監管”的良性循環。現場審查主要依靠中介機構進行。對于現場審查的實施,新加坡金管局有非常明確的規定,每年對哪些機構進行現場審查都有周密計劃,避免出現盲目和隨意的情況。非現場審查是指監管機構定期和不定期地對被監管機構上報的各種統計資料、報表等,按一定的程序與標准進行審查分析。非現場審查采取全方位搜集信息、全程跟蹤完成非現場監管工作。監管者不僅定期向銀行收集報表,而且還向監管當局的現場檢查人員、銀行的內部和外部審計者、國際資信評級機構和境外監管部門取得對銀行的評價,從各類媒體和金融市場上獲取與被監管者相關的資訊。MAS的非現場監管人員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時刻保持聯絡,對其經營和管理情況進行廣泛的征詢和討論,通過各種渠道取得銀行的真實信息,並將這些信息輸入信息處理系統,實現監管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監管的效率。MAS將根據非現場監管信息,確定對銀行的現場檢查力度和頻率,實施專注風險的現場檢查。MAS通常不開展對銀行業的統一檢查,
而是根據每一家銀行對本地金融業的影響程度及非現場評級所揭示的風險狀況,決定現場檢查頻率。
此外,MAS還根據國際慣例,結合新加坡金融業的特點,制定了一套切實可行的業務風險評價辦法,運用數理模型對金融機構的各項業務的風險臨界範圍和現實風險進行檢驗對比,調控風險大小,以此評價在一定風險程度下銀行的承受能力。MAS主要運用VAR模型和加壓測試兩種數理模型管理銀行風險。VAR模型(Value -At -Risk)是國際清算銀行推薦的計量市場風險的數理模型,可以測量多種交易活動(如股票、債券、衍生工具)的市場風險,通過對大量曆史交易數據按正態分布進行假設檢驗,推導現有資産適應未來市場風險的能力。加壓測試(Stress Testing)主要通過專家對産生業務風險的因素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以曆史極端事件作爲假設條件,對業務風險進行單因素或多因素的極端數據測試,測量銀行在極端情況下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
3、信息披露制度。
充分的信息披露能夠發揮市場對金融機構運行有效性的評價和約束作用。在新加坡,銀行信息披露側重于三方面:公司治理、經營狀況以及風險管理。MAS建立了強制的信息披露制度,確保監管當局和公衆能夠及時了解相關金融機構的運作情況。此外,MAS還在借鑒美聯署資訊程序的基礎上,自行開發了一套集非現場監測、現場檢查、銀行風險評級爲一體的資訊系統。該系統不僅可以讓各種監管信息通過這一制度更好地實現信息共享,還可以在相當大範圍內實現對信息的核查。
4、法律保障。
新加坡金融法律體系由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期貨交易法、基金管理法、外彙交易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發出的信函及其他相關法規組成。這些法律由MAS制定並經國會批准通過。監管權力與監管標准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從而保證了監管工作的嚴肅性和規範性。同時,相對完善的法律保證了新加坡金融監管的有效性,而嚴格執法則大大提高了MAS 的監管力度。新加坡對法律的嚴格執行舉世聞名,金融機構如果出現違規行爲,將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
(二)中國監管制度
從體制上看,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屬于“一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設立的金融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及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稅務機關等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
在這種分業監管體制中,中國人民銀行處于核心地位,是全國金融業的最高主管機關,它不僅負責銀行業和信托業的監管,還要從宏觀上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予以指導,以保證整個金融業的健康協調發展,中國人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銀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統一監管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作爲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一監管,並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同時,我國法律還規定有有金融業的自律監管和社會監管作爲輔助監管。自律監管包括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管和行業的自律監管,社會監管主要是指中介機構的監管,譬如: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
三、中國監管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缺乏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
中國實行分拆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在此體制下,三家監管機構可有側重點,各司其職。但是,金融監管是一個整體的概念,需要三家監管機構的相互協調和合作。就中國當前的形勢來看,缺乏監管機構協作合作的制度框架保障。對合作的形式,合作的各自的功能定位,信息交換機制等等都沒有做出相關的說明,無法形成有效的業務協調合作長效機制。但是,隨著機構業務範圍和內容的不斷拓展,三家監管單位所管轄的機構不可避免的會出現業務交叉和合作,也就自然會出現監管單位職能的交叉重疊,當然,對于那些還未發展起來的領域,一樣會出現監管空白的情況。這種情況造成的後果就是存在監管重疊和監管缺失的情況,不僅會造成監管資源的分布不均恒,還會導致監管資源的浪費,導致監管成本虛高卻得不到相對應的高效監管結果。
2、監管內容和範圍過于狹窄
金融監管應該包括機構成立,發展和退出的整個環節。可是,中國的金融監管把重點放在了機構的市場准入上。對機構成立的資質進行仔細的審核和篩選,審核的內容僅限于機構的業務內容,資本情況和財務報表情況。並且同時缺少考慮金融風險的預防,風險性監管不夠完善。此外,關于機構推出的監管沒有做到位。監管部門偏重的側面更是一些國家的金融機構,而忽視了民間機構以及其他的方式進行投資的機構。尤其是對網上銀行服務的監管更是少之又少。如此狹窄的管理方式和內容,必然會造成監管工作的空洞和效果。
3、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較爲單一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發展主要靠市場進行自主調節。在這樣一種環境下,最爲理想的金融監管方式應包括經濟、政治和法律三個方面內容的綜合,才能達到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和相互保障的作用,提高監管的效率和效果。但是,在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卻沒能夠實現這樣一種金融監管的手段。中國的行政力量幹預過多,導致在金融監管過程中 ,監管機構的隨意性大,自我約束較差。以近幾年爲例,中國前後頒布了多條政策性法規來引導和約束金融機構的發展,但是,由于機構龐大而繁雜,頒布的法規條文不具有針對性,且不能囊括所有的金融機構,實施的效果比較差。加上規定比較呆板,不夠靈活,在具體的實際操作中,無法靈活運用,更加降低了監管的效果。當前,中國的監管主要爲現場監管和事後監管,所以對金融風險的預警機制把缺少研究,防範風險的能力差,事前監管幾乎沒有。
4、缺乏統一的監管,監管成本較高
監管本身便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指導和幫扶,所以需要有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才能進行下去。並且由于被監管機構單位性質的不同,工作範圍的差異,以及不同的工作方式和方法都會對監督帶來特殊的困難。監管制度的不完善導致機構鑽空子,的現象常有。所以金融監管需要有一個較爲全面而有效的並且一致的監管制度來保障金融機構都能遵守制度的規定,按章辦事。一來可以降低監管成本,二來也能提高監管的效果。現場檢查沒有統一的規範可循,而且檢查的時間也不固定,所以效果不是很明顯,在日常的檢驗中用到的不多。
5、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行業自律制度不健全
中國家對一些機構也制定了一些措施來進行防範,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缺乏有效的作用,可有可無,意義不大。主要願意有: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缺乏獨立性,財務信息失真的概率非常大,不能做到嚴格的執行內部控制體制,並且相關信息都作爲保密數據很少對外公開,無法判定其是否有違規操作。機構缺乏自我約束的意識,不知道如何做到自我管理。行業自律是發自于民間的一套機構管理體制,強調機構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對自己負責。但是行業自律需要較高的自我約束機制作爲保證,不然只會成爲空談。但是行業自律可以聯合監管機構的監管條例一起發揮作用,來維護金融發展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就目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狀況來看,行業自律這種管理方式還未能在我國的金融機構中普及,也沒有達到預期應該有的效果,仍需要時間來改進和逐步健全。
6、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督管理存在利益沖突
對中國人民銀行職能權利進行改變,適當的進行權利分配給銀監會,考慮到央行雙重覺得沖突導致貨幣政策和監管職能存在主動和被動的矛盾。然而,銀監會的成立並沒有徹底解決這對矛盾,而只能說解決了央行自身的內部矛盾,但是這對矛盾只是被提出來獨立起來,換而言之,矛盾外部化了。在這之後的金融監管中,央行便專注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不再涉足過多的金融監督責任。可是,不可否認的是,銀行監管相關的信息是對央行制定有效的貨幣政策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的。但是分離之後,這些信息很多都不幸丟失了,這就對央行制定的貨幣政策是否全面深入和有效有了較大的影響。兩者之間的沖突勢必會影響整個金融行業的發展穩定。
【新加坡金融市場穩定】
四、對策與建議
1、確立明確的監管目標。
新加坡的金融監管並非爲了杜絕風險,而是在允許金融機構自行承擔風險的基礎上,去阻止、減少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防止部分金融機構的經營問題影響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這點對于我國具有極大的借鑒意義。我國的金融監管也應該對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保持一定容忍度,通過建立存款保險等制度來緩釋風險。此外,在金融體系穩定的總目標下,建立諸如微觀金融機構穩健、金融市場透明有效、金融基礎設施運行穩定、金融消費者受到有效保護等分目標,通過積極的監管措施來保證目標實現。
2、突出金融消費者保護在金融監管中的重要地位。
新加坡將金融消費者保護擺在重要位置,在監管目標和原則中都進行了明確列舉。而我國雖然建立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但尚未將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放到與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監管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建議我國加強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頂層設計,在制度層面明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要性,將監管重點放在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和督促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上。此外,盡快出台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法規,賦予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必要的保護手段。
3、明確由央行牽頭,實現監管信息共享。
亞洲金融危機後,新加坡實施了金融改革,將原來分屬于財政部、銀行監督委員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證券監督委員會、貨幣局的金融監管職責統統轉移到金融管理局,實現了綜合監管。此外新加坡金管局非常注重與其他關注金融機構安全和穩健的利益相關者開展各種協商合作,促進信息共享、減小監管制度推行阻力。與新加坡不同,我國央行承擔著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的職責,但由于實行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監管信息散落在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各個金融監管部門,不利于實現整個金融體系的全面有效監管,因此建議由央行牽頭建立金融監管信息數據庫,實現金融監管信息的共享和綜合利用。
4、注重協商合作。
充分發揮監管合力由于實行分業監管體制,我國的金融監管一方面靠國務院直接出面協調,一方面通過央行牽頭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實現,這種依靠外部協調的做法導致監管成本高,難以形成監管合力。建議從長遠來看,借鑒MAS 的經驗,成立金融監管局,實現對銀行、證券、保險行業的綜合監管,減少監管協調成本和制度推行阻力。然而金融監管局的成立不能一蹴而就,因此宜將央行牽頭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作爲過渡性安排,建立明確的決策機制、議事規則、決策權限等,發揮協商、協調功能,成爲真正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此外,MAS在金融監管規則出台前非常注重聽取市場參與者和公衆的意見,我國各金融監管部門在監管制度出台前,也應充分評估該制度是否符合市場實際,征求市場參與者和公衆意見,爭取最大程度的支持和理解,減小推行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