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有一部讓壞男人“聞風喪膽”的法律叫做《婦女憲章》。不但保護“一般女性”,也保護“風塵女子”。
很多人只知道婦女受到《婦女憲章》的保護,其所孤陋寡聞的是,賣淫嫖娼等活動的罪刑界定,也多“仰仗”它!因爲,“性工作者”也是婦女,所以,它也是“性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的“金鍾罩”。
“《婦女憲章》一直是新加坡掃黃打非的重要法律憑借”。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網絡賣淫的持續猖獗,催生了新加坡的新法規!
科技真是把雙刃劍!近年來因爲社交網絡的興起,網絡賣淫活動在新加坡猖獗,不少犯罪團夥甚至在國外,就能通過網絡“遙控”新加坡本地的賣淫活動。
2018年底,中國和新加坡警方開展聯合行動,搗毀了一個跨國賣淫集團,共抓獲嫌疑人30名。這個團夥通過微信等網絡渠道,誘騙組織了144個中國女孩,用高薪誘惑來新加坡賣淫。喪心病狂,令人發指,無所不用其極!
144名中國女孩被騙赴星洲賣淫
網絡犯罪猛于虎!跨國賣淫集團借助網絡科技,就能從境外操控活動。因此,新加坡的法律也要與時俱進!
最近一次修訂《婦女憲章》是2016年,添加了第146A節條文,正是關于制裁在新加坡經營賣淫活動的罪犯。
最新婦女憲章又要修訂啦!
2019年10月8日,內政部兼國家發展部高級政務次長孫雪玲在國會上爲婦女憲章(修正)法案提出一讀、修訂第146A節條文,添加域外司法權,加強新加坡警方取締網絡賣淫活動和跨國賣淫集團的能力。
法網恢恢,邪不壓正!就算罪犯在境外經營網站,遠程控制新加坡的賣淫活動,新加坡警方也能采取果斷的取締行動。
賣淫場所也想“開疆擴土”
據新加坡內政部調查,新加坡的賣淫嫖娼活動,有從傳統紅燈區蔓延至住宅區的苗頭。過去幾年接到的居民舉報越來越多。
《海峽時報》2017年報道說,賣淫、妓院和妓女已經滲入了新加坡的中心地帶,比如烏節路的豪傑大廈。
“這座大廈在烏節路
也就是新加坡最繁華的地帶,平時看起來就是商業大廈,但是一到夜晚,這裏,就變了樣!
進去了之後有點眼花缭亂,這些店家不是螢光粉就是大紅色的燈飾和招牌,看起來非常的紮眼。
所以這次《婦女憲章》的修正,還會加大對出租房屋作爲賣淫場所
的屋主和租戶的懲罰(除非能證明屋主毫不知情)。
刑罰全面加重!
另外《婦女憲章》修正案也加重!對賣淫罪名的刑罰,初犯的最高刑期從三年增至五年;罪行嚴重的初犯,最高刑罰從五年增至七年;初犯的最高罰款金額則從目前2000元至1萬元增至10萬元(新幣)。
蒙圈了吧
新加坡不是有合法色情業嗎?
那這些賣淫罪名是怎麽回事?
“劃定區域,持證上崗”
沒錯!
新加坡允許合法的賣淫活動!
但限制,“異常的多”!
簡單來說就是“劃定區域,持證上崗”。在新加坡政府管理的紅燈區,有警察定期巡邏,只能在特定場所提供性服務,經營活動的場所需要持牌。
比如說芽籠就是新加坡著名的紅燈區,巷子是分單雙號的,只有雙號巷子才是合法的紅燈區。
而從事活動的女性必須達到法定年齡,必須攜帶健康證,俗稱“黃卡”,並定期接受醫療檢查。
即使是這些持牌的經營場所,有時候也會有沒領有牌照的員工,所以新加坡的掃黃小組會不定期地對芽籠進行突擊檢查及檢控。
在新加坡,你會經常看到“掃黃打非”的新聞,打擊的就是無證非法賣淫活動。
爲了規範色情業,讓其在政府的可監管範圍內,非法賣淫活動包括卻不僅限以下行爲:
01
皮條客,以妓女的收入爲生
在新加坡,靠他人賣淫賺錢,也就是俗稱的皮條客,是許多與賣淫有關的非法行爲之一。
這些非法行爲以及管理妓院等其他行爲都載于《婦女憲章》第十一部分:“如果任何人故意完全或部分以其他人(爲女性)賣淫的收入爲生,將視爲違法行爲”。
02
沿街“拉客”
根據《雜項(公共秩序和滋擾)法令》第19項“任何人在公路和公共場所長期滯留以賣淫的目的的拉客或其他不道德的目的應當被判有罪”。
3月27日,警方在烏節路展開掃黃行動,逮捕11名涉案女子。這11名女子年齡介于20歲至46歲,初步調查顯示,這些女子涉嫌在烏節路一帶拉客及提供性服務。
圖源:聯合早報
03
在紅燈區以外的地方經營
在新加坡無牌經營妓院者,可被處以最高$10,000 罰款及/或最多五年監禁。現在刑法提高的最多10萬的罰款和最多7年監禁。
巴耶利峇路上段一排店屋早在半年前,出現三間按摩院,讓居民們很頭疼。
其實,這排屋過去這些年其實一直都有按摩院,但都是正經按摩的地方。但是,大約2018年中,有三家按摩院開始出現後,情況完全不一樣了。
示意圖
從此之後穿著火辣的女郎,高跟鞋、緊身衣及熱褲,她們濃妝豔抹,在街邊公然拉客。這些無論是拉客行爲,還是賣淫的地點都是不合法的!
04
網上賣淫
修訂後的《婦女憲章》第146A:“如果任何人員使用或建立遠程通信服務,爲他人提供或促成女性爲他人提供性服務並換取費用或獎勵,或組織、管理及監督上述的性服務,包括邀請他人接受或參與接受該服務,應被認定爲違法行爲。”
簡單地說,在新加坡,所有的網上賣淫活動都是不!合!法!
05
未滿21歲從事賣淫服務
爲了進一步保護未成年女性,在新加坡接受未滿21歲女性服務,或者雇傭21歲以下女性從事服務,包括提供服務的本人都是違法的。
九字方針的曆史
新加坡政府對于色情業的態度,可以總結爲九個字:不合法,不取締,管起來。
這是由于新加坡特殊的曆史決定的……
1820年代,新加坡被納入大英帝國的版圖,起先隸屬于英屬印度殖民政府。那時候開始有一些分散的妓院。
1860年代,新加坡升格爲直轄于英國的殖民地。新加坡的航運業和橡膠業蓬勃發展起來,導致國外男性勞動力大量輸入,妓院如雨後春筍遍地開花,並且伴隨著一些暴力和犯罪。
1927年,英國殖民政府在本國女權思潮的壓力下發布法令:“禁止女性移民到新加坡賣淫”。
(1910年的新加坡妓院)
三年後的1930年則又宣布“經營妓院違法”。不過,它沒有取締賣淫本身,允許新加坡本地女性在自願的情況下以“個體戶”的形式從業。這一政策被稱爲“遏制和管制”策略,是9字方針的原型。
1963年,新加坡脫離英國加入馬來西亞聯邦,1965年又脫離馬來西亞聯邦而獨立。獨立後的新加坡政府,繼承了英國殖民政府的“遏止和管制”策略,並對其進行了局部調整。
1999年,對于新加坡允許色情業,公衆有過質疑。新加坡內政部長黃根成(Wong Kan Seng)在接受國會問詢時強調,“將賣淫定罪只會導致相關活動轉入地下,而且犯罪集團會趁機控制這一産業。”
例如,新加坡一直有龐大的男性外勞群體,如果強行取締賣淫,那麽這些外勞就失去了獲得性滿足的“合法”途徑,其後果很可能是將一般女性置于危險境地。
新加坡政府通過反複權衡後,認爲可行的辦法是:一方面保持政策的模糊性,另一方面讓賣淫活動處于政府監管之下,並且逐步加大對非法賣淫的打擊。
所以,深究起來,不管是允許色情業的存在,還是《婦女憲章》的修訂都是爲了保護女性的安全和權益!
好想說一句:這才叫冠冕堂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