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偉曼 傅麗雲
在一夫多妻的風氣還盛行的年代,倡議夫妻是“平等合作夥伴關系”的新加坡《婦女憲章》當年走在了時代的前頭,爲保護新加坡婦女權益奠定了重要的基礎。如今《婦女憲章》走過60年,經曆多次修正後已被賦予一定的現代意義。在推動男女平等方面,人民行動黨政府在最新一輪的檢討過程中,不斷釋放信號,顯示它有意尋求新的突破,也讓關注兩性權益的社會組織活躍分子有了新的期盼。
除了建議加強個人保護令與追究贍養費責任的執行力度之外,這些組織再次呼籲《婦女憲章》改名爲《家庭憲章》(Family Charter),以更清楚闡明這一憲章和整個家庭的關系。
一些家事律師在重新檢視憲章的過程中也建議,是時候讓贍養費法律變得更“性別中立”了。
《婦女憲章》由新加坡行動黨最早期的女議員陳翠嫦推導,印證行動黨對男女平等的信念和認同。(早報檔案照)
讓《婦女憲章》易名爲《家庭憲章》的呼聲最近再次高漲。代表本地男性的組織也認同這個做法,認爲這可更貼切地反映這一憲章與家事法息息相關的精神。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將今年定爲“歡慶新加坡女性年”,以回顧和慶賀新加坡女性取得的成就,推動性別平等與促進女性發展。不過,雖然聚焦保障女性權益,在一場場由政府推動、民間組織舉辦的對話會中,也不乏男性的參與。
受訪的家事律師與關注女性權益的社會活躍分子認爲,要真正實現兩性平等,必須同時聆聽男性的心聲,關注男性在社會中扮演的角色。
“好爸爸中心”(Centre for Fathering)首席執行長陳轟讓指出,在中心推動的“終身爲父”(Dads for Life)運動之下,他們當中有不少男性參與一系列的“女性發展對話”。
他指出,組織裏一些人非常熟悉《婦女憲章》,一些則還在嘗試了解憲章內容,但整體來說,他們認爲,一些女性遭遇的歧視與邊緣化同樣可發生在男性身上,而憲章鞏固的是家庭作爲社會的基石,憲章應認可男女在家庭中扮演相輔相成的角色,名稱也應准確反映它的實質精神,更名爲《家庭憲章》。
好爸爸中心服務的對象包括120多個非正式男性組織,組織成員也有離婚男性。陳轟讓說:“離婚男性,尤其是沒有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男性,也會因憲章而受影響。再加上離異後女方可能不願‘讓路’,像守門員般守著孩子(maternal gatekeeping),父親想要履行對孩子的責任會受限,只能付出努力去修複與前妻的關系。”
值得驕傲的一套法律
1961年5月,自治邦立法議會通過《婦女憲章》,這是新加坡有史以來第一次制定能相當全面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由行動黨最早期的女議員之一陳翠嫦推導的法案,對一夫一妻制、婚姻儀式、婚姻注冊、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妻子和孩子的贍養費、保護家庭及懲罰侵犯婦女及少女的罪行等,都制訂了明確的法律條文。
年輕夫婦2014年6月參加新加坡國家發展部舉辦的“更緊密的家庭,更牢固的關系”對話會。(海峽時報檔案照)
婦女行動及研究協會(AWARE)執行董事林淑美受訪時指出,《婦女憲章》涵蓋面非常廣,名稱卻具一定誤導性,經常讓人以爲法律給予女性比男性更多的保障,一部分的男性因此也會以此爲由,反對男女平權。
熟悉家庭法的哥莉雅(Gloria James)律師也認同上述看法。不過,她指出,新加坡的家事法若與其他國家的相同法律比較,仍經得起檢視,《婦女憲章》在支持婚姻與指引夫妻道德行爲,以保障彼此與孩子的權益方面,仍能發揮作用,是值得新加坡感到驕傲的一套法律。
其他受訪的家事律師認爲,此次國會應重新探討離婚的法律程序,減輕離婚對男女雙方和孩子帶來的傷害,也應考慮立法直接承認婚前與婚後協議。
政府過去嘗試透過要求怨偶接受輔導與調解,減輕離婚帶來的痛苦。但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沈木英律師指出,與其圍繞相關法律制定額外措施,國會應探討是否允許無過錯離婚(no-fault divorce),即夫妻離婚時無須再證明對方有哪些過失,找出通奸、不合理行爲等依據,因爲這反正不影響孩子撫養權或贍養費的申請。
與此同時,沈木英認爲國會可探討承認婚前或婚後協議。她說:“如今若涉及孩童,法庭一般保留檢討這類協議的權利。雖然由法庭來保護孩童有一定的理據,但在現代社會,多數女性已經濟上獨立,政府有必要發表立場,闡述夫妻可否自行決定婚姻中雙方應承擔多少經濟責任。”
政府已在探討未來是否讓已達成離婚共識的夫妻選擇以更和睦的方式申辦離婚,包括允許聯合申請離婚的雙方無須以原告和被告的對立身份辦理手續,且不用證明對方有哪項過失導致婚姻無法挽回。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本月初剛發布相關意見征詢書,征求公衆看法。
律師高天華(Eversheds Harry Ellias LLP)指出,離婚過程中雙方以不斷的法律互訴作爲報複手段,或責怪對方,會帶來更多傷害。“正確的做法是盡可能減少解除婚姻的步驟,讓離婚不再那麽痛苦。”
高天華也提醒,爭取男女平等不在《婦女憲章》的範疇之內,憲章的核心是以婚姻爲基礎的家庭,以及夫妻對彼此與對孩子的責任,不應與男女平等的追求混爲一談。
女性爭取更平等權益 贍養費區別待遇條文有待檢討
在《婦女憲章》下,即使婚姻中女方經濟獨立或是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男方在離婚時目前仍無權向女方申請贍養費,除非他在婚前或婚姻中已因殘障或患病喪失謀生能力。
對許多研究《婦女憲章》的學者來說,這是新加坡法律目前唯一還保留著、對婚姻中丈夫與妻子有區別對待的條文,而贍養費法律是否最終能走向平等,取決于社會對男女責任的認知是否能改變。
贍養費課題凝聚共識不易
人民行動黨政府在這項常青課題上就一直采取審慎的態度。2016年,政府在贍養費課題上調整立場,首次允許在婚前或婚姻仍有效時,因殘障或患病喪失謀生能力、沒有保險或資産方面收入的男方向女方申請贍養費,但它同時指出,在配偶贍養費問題上,社會對于接受性別中立還未做好准備。
政府指出,一些人認同的仍是丈夫作爲經濟支柱的亞洲傳統家庭架構。
聯合領導新加坡一系列婦女發展對話的衛生部兼通訊及新聞部政務次長拉哈尤·瑪贊指出,因爲社會上仍存在意見分歧,要在贍養費課題上凝聚共識並不容易。不過,她的個人看法是,政府或行動黨若主張推動與協助女性爭取更平等的權益,就也必須認真檢討是否保留這項法律條文。
拉哈尤·瑪贊(左四)與教育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左三)正領導婦女發展對話。(檔案照)
行動黨政府曾指出,社會是否已做好准備接受男性可申請獲得贍養費,取決于三項指標:女性勞動力參與率是否上升、社會上婦女及兒童是否已獲得妥善保護,以及社會是否已能接受女性有責任維持丈夫生計的觀念。
對此,拉哈尤指出,即使一些客觀的數據顯示,女性在職場上巾帼不讓須眉,政府仍不能忽視社會現實,即目前在一些家庭中,男性仍是主要經濟支柱,男女在家庭中的責任分擔也經常與既定觀念挂鈎。
她說:“例如,冠病疫情來襲時,我們就看到許多女性還是必須承擔家務重任,這有時候阻礙了她們的事業發展及規劃。”
拉哈尤也曾是家事律師。她指出,在一系列婦女發展對話中,許多離婚婦女的反饋更常聚焦在個人保護令的約束力上。她說,在這些案例中,受害婦女雖沒有受到直接的暴力對待,但或被前夫不斷騷擾,也有人遭到言語恐嚇。
另外,她指出,贍養費庭令的約束力也是許多離婚女性關注的課題。對話中收集到的反饋將整理成白皮書,在今年下半年呈上國會討論。行動黨婦女團和青年團也表示將聯合向政府提呈報告書,探討如何讓婦女獲得全面發展。
王麗婷:離婚程序繁冗 令人飽受精神折磨
雖然沒有要求前夫付贍養費,在選擇離婚時也沒有指告對她不忠的伴侶通奸,前官委議員王麗婷指,離婚程序的繁冗仍讓她飽受精神折磨。她說:“如果是有孩子的婦女要經曆離婚,得煩惱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我想應該會經曆更大的痛苦。”
王麗婷述說她與美國籍丈夫的三年離婚過程,以個人經曆爲例,呼籲簡化離婚程序。(早報檔案照)
王麗婷是一名社會企業家,是本地組織A Good Space的主席兼聯合發起人。談及《婦女憲章》,她與《聯合早報》分享她在2016年與美國籍丈夫感情觸礁後經曆的三年離婚過程,以個人經曆爲例,呼籲簡化離婚程序。
王麗婷指出,當年決定與丈夫離婚,主要因丈夫接連三次出軌。她說,盡管在這段婚姻中,自己做出較大的經濟貢獻,當時律師仍建議她爲了向丈夫“報複”,索取贍養費。“律師認爲,即使是每個月向丈夫索取名義上的1元贍養費也行,不應太便宜他,但我選擇不這麽做。”
婦協建議離婚程序減至一年
王麗婷指出,如果她與丈夫是在美國結婚,離婚後她或許還須給丈夫贍養費。她指出,《婦女憲章》誕生的時代,許多和自己母親一樣的婦女,離婚後會瞬間喪失經濟資助,憲章能夠給予弱勢女性更多的保障。
“但我認爲社會改變了,女性索取贍養費不再是理所當然。我們不可能一邊高喊要求男女平等,一邊在婚姻中或離婚後要求男性一定得承擔經濟責任。”
目前新加坡需要至少三年才能完成離婚程序。婦女行動及研究協會(AWARE)建議,只要夫妻之間達成協議,這應縮減至一年。該組織也認爲,男性應有權向女方申請贍養費。
AWARE已透過網絡調查收集了18名家事律師的詳細反饋,也參考過去經營女性關懷中心與性侵犯關懷中心時,受害者或弱勢女性提出的建議。這些建議將整理成報告,提呈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