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實體運營生意,企業一定要了解新加坡消費稅(GST)相關的小知識,這個消費稅就是中國企業比較熟知的增值稅,有進項,有出項。在新加坡,企業需要每個季度向新加坡稅務局呈報消費稅。
新加坡消費稅的進項稅定義爲:
(a)作爲商品及服務稅注冊人向您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供應稅;要麽
(b)您將貨物進口到新加坡已付或應付的稅款
您出于業務目的使用或將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位置。
如果新加坡公司的消費稅進項直接與應課稅品的生産有關,則可以進項稅。
如果您的新加坡公司同時提供應稅供應品和免稅供應品,則除非滿足《最低限度規則》,否則您將無法索取應免稅供應品産生的進項稅。
通常,您可以要求爲制造應稅供應品而發生的進項稅。除非有以下情況,否則可免除補給品産生的進項稅:
(a)符合最低要求規則;要麽
(b)您制造的免稅用品類型屬于GST(通用)條例第33條的描述,並且您滿足第357條的規定。(具體新加坡稅務信息可以聯系福智霖團隊:微信號FOZL888)
不符合《最低要求規則》的部分豁免的企業必須按以下要求進項進項稅:
(a)應直接歸因于應課稅品供應的進項稅;
(b)除非免稅用品屬于第33條的範圍之內並且可以滿足第35條的條件,否則不可直接歸因于免稅用品的進項稅;和
(c)剩余進項稅,應按稅務局的分配公式進行分配
如果您是部分豁免消費稅的新加坡企業,並且不滿足《最低稅率規則》,則需要將進項稅分爲三類,並通過以下方式確定可索還的額度:
(a)應課稅品直接歸屬的進項稅–可全額索取
(b)可直接歸于免稅供應品的進項稅–不可索取,除非免稅供應品的性質在第33條清單之內並且滿足第35條條件。
(c)應歸因于應稅供應和免稅供應或您整個企業整體經營直接産生的進項稅(“剩余進項稅”)。
從2020年1月1日起,如果您是新加坡消費稅(GST)注冊的人,從海外供應商那裏購買服務,則如果您無權獲得全額進項稅抵免或如果您屬于無權獲得GST稅的集團,則可能要繳納反向費用。全額進項稅抵免。從海外采購的直接與您的應稅用品有關的任何服務不在沖銷範圍之內。但是,如果爲您指定了固定的進項稅回收率或適用于所有進項稅的特殊進項稅回收公式,則此排除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