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日起,如果供應商的商品及服務稅專屬價值超過10,000新幣,則您需要在當地銷售爲商業目的向GST注冊客戶銷售的訂明商品時應用客戶會計。
訂明貨品爲:
(a)手提電話;
(b)記憶卡;和
(c)現成的軟件。
如果您向非商品及服務稅登記的客戶(例如最終消費者)提供上述貨品,則供應將繼續爲標准,而客戶會計則不適用。
如果貨物出口到海外客戶,如果滿足零評級條件,它將繼續爲零。如果不滿足零額定條件,則電源必須是標准額定值。
客戶會計將銷售規定貨物的商品及服務稅的責任從供應商轉移到客戶。如果您提供相關供應,您的GST注冊客戶將代表您對此供應的産品稅進行核算。
如果您收到相關的供應,您將代表您的供應商在購買時記入GST的費用。如果是爲了您的業務用途和您的應稅供應,您還可以對此次購買申請進項稅。
如果規定貨物的供應是例外供應,則客戶會計不適用。
**供應價值是否超過10,000新幣將在供應時確定,即在發票或收到的付款之前確定。
如果您提供訂明貨物作爲第33(2)條代理人,則供應價值是否超過10,000新幣應在最早發票,收到付款或交付貨物時確定。如果稅務發票上顯示的商品及服務稅專屬銷售價值超過10,000新幣,則客戶會計將適用于全部銷售價值(包括前10,000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