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反對商業賄賂有何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新加坡防範商業賄賂的立法
主要有《防止貪汙法令》
(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Act)第241章
和《刑法》(Penal Code)第224章
The primary Singapore statutes prohibiting bribery are the 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Act (PCA) (Cap 241, 1993 Rev Ed) and the Penal Code (Cap 224, 2008 Rev Ed).
《防止貪汙法令》是
防止商業賄賂的主要法律,
規定了主要貪汙罪行及其刑罰。
該法的目的
是同時遏制貪汙行爲和貪汙企圖。
《防止貪汙法令》中的
某些條款還具有域外效力,
適用于在新加坡境外實施的行爲,
只要該等行爲涉及在新加坡境內開展的業務,
或居住在新加坡境內的個人。
《防止貪汙法令》對“貪汙”的寬泛定義及其域外效力,體現了新加坡防止貪汙文化在國內滋長的堅定決心。
根據新加坡法律,被指控者必須說清楚與其收入不相符的那部分資金和財産的來源,否則這部分資金和財産就可被當作犯罪收益。
即使並未經要求給予報酬,貪汙罪名也可成立。
例如,即使某人只是以賄賂爲意圖提出給予報酬以換取某種利益,也可被認定爲實施了《防止貪汙法令》下的罪行。
【反賄賂機構】主要執法結構爲新加坡貪汙調查局和警署,包括商業事業局。
新加坡貪汙調查局是反賄賂執法機構,貪汙調查局官員享有廣泛的調查權,包括無證搜查、查封扣押財産、檢查複制銀行賬目、要求嫌疑人申報財産、無證逮捕以及限制轉移財産等權力。貪汙調查局的廣泛調查權經常意味著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介入被指控者的私人和職業生活。但是,應當注意的是, 貪汙調查局的調查或逮捕並不一定意味著被指控者將在法院被提起公訴。
《防止貪汙法令》下的貪汙罪行的公訴,須有公訴人本人的明確許可。因此,調查或逮捕並不決定某人是否有罪。
【懲處措施】嚴厲的懲腐手段使官員們望而生畏。《防止貪汙法令》下的貪汙的懲處措施,是不超過10萬新元的罰款或不超過5年的監禁,或兩者並處。若罪行涉及與新加坡政府或公共機構的合同或合同意向,懲處措施是不超過10萬新元的罰款或不超過7年的監禁,或兩者並處。
總之,新加坡對商業賄賂實施零容忍,是希望通過維持公平透明的商業環境,持續吸引本國和外國投資。因此,《防止貪汙法令》下對貪汙罪行的寬泛定義及貪汙調查局的廣泛調查權,是與新加坡建設貿易和金融服務首選目的地的宏大經濟目標相輔相成的。因此,有意在新加坡開展商業活動的商業機構,必須了解反賄賂法令的立法背景,制定相應的內部合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