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4日,新加坡推出了《2018年可變資本公司法》(“VCCA”)。翌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聯合會計與企業管理局(“ACRA”)實行可變資本公司(“VCC”)監管框架。
VCC在新加坡推出後,被廣泛討論,認爲將更有利推動將來基金注冊和設立在新加坡,鞏固新加坡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到底什麽是VCC?VCC有什麽優勢?VCC的成立架構如何?
VCC 其實是一種成立基金的方式,在香港,開曼已存在很久。除了VCC,其他常見的基金成立方式包括:Unit Trust, GP,LP等。在VCC這個基金架構下,基金成立還可以分爲兩種類別:Stand-alone Fund (單一基金) 和 Umbrella VCC with sub-funds(傘形VCC包含子基金)。
要設立VCC基金,必須任命新加坡持牌基金管理公司(LFMC)或注冊基金管理公司(RFMC)擔任基金管理和啓動,而投資者只作爲基金股東,以股份來計算基金所得份額。
(圖1)
獨有優勢
成立VCC基金,它的獨有優勢包括:
1.運營方便:VCC無需召開財政年度的年度股東大會
2.稅務優待:VCC 可申請享有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34章)第13R和13X的稅收優惠計劃,讓基金收益獲得免稅待遇
3.私密性:雖然VCC要在ACRA注冊,但公衆無法查閱VCC的股東(投資者)名冊
4.獨立性:傘形 VCC下的各子基金之間的資産及負債是分離的,每個子基金可以像獨立法人被管理或被清盤
5.沒利潤也可以分紅:VCC可以用本金作分紅派息,不一定要産生利潤才可以分紅
注冊條件
注冊VCC的必須條件:
1.任命一家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注冊的基金管理公司 2.新加坡注冊的辦公地址、有新加坡居民身份的公司秘書和審計員、以及至少一名常駐董事
3.其中一名公司董事必須是受任命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代表
有些人可能對VCC産生一個誤解,認爲VCC跟新加坡單一家族辦公室(SFO)13R 13X方案的性質,功能是一樣,事實並非如此。原因如下:
1.VCC是基金成立的方式,産出成果就是一檔基金;SFO是管理家族資産的公司,資産包含:股票,債券,基金,現金,保險等。在SFO裏可以買基金,代表可以買已成立好的VCC,Unit Trust,GP,LP。
2.運營方面,SFO 可享受豁免牌照;VCC必須任命新加坡持牌基金管理公司才能持續運營
3.SFO可以讓家族成員擔任SFO的管理層,從而配一個管理者簽證(EP)給家族成員;VCC投資者就是投資者,不存在被VCC雇用成爲員工,或投資者透過成立一檔VCC基金把EP配額拿下。
總括而言,新加坡推出VCC,讓新加坡的基金成立方式更多元化,成爲投資者設立海外投資基金首選之一,提升新加坡基金管理的競爭力,潛移默化地影響著未來海外投資基金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