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中,許多地方都出現了買房人在事先不知情的情況下因購買了“凶宅”而出現的交易糾紛,這目前屬于一個司法難點。“凶宅”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界定,一般指發生非正常死亡並給人主觀上帶來恐懼感的房屋,比如自殺、凶殺等,一般來講,正常生理死亡,如生老病死,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房屋失火、煤氣中毒等,都不能稱之爲"凶宅”。對于“凶宅”的性質是屬于民俗還是屬于封建迷信,在司法實踐上還存在一些爭議。
如果屬于民俗,那麽“趨吉避凶”是一種傳統文化認同的社會心理現象。按照大衆的觀念和風俗習慣,如果住宅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往往會感到忌諱和恐懼,這是一種客觀的普遍現象。 人們購買房屋,除了房屋質量、朝向、環境、交通等客觀居住功能外,還會有追求平安、吉祥的主觀願望。顯然,“凶宅”肯定會影響買房人的居住心情,産生一種恐懼的心理。此外,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尊重社會公德。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影響合同訂立和履行的重大事件,賣房者有告知義務,所以在出售房屋時,房主應充分向買房者說明情況,如果刻意隱瞞,就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和忠誠義務原則,構成了欺詐,購房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購房合同。從價格上來講,“凶宅”也應當比正常的房屋便宜,會比市場價格存在一定的貶值,有時候即使非常低也沒人願意買。所以,購買者獲知情況後,也可以向原房主索要“凶宅貶值費”。
如果屬于封建迷信,則會認爲“凶宅”屬于風水範疇,是唯心主義的表現,沒有影響房屋的質量,而且房屋市場價值主要取決于市場經濟價值規律,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並不必然導致房屋出售價值的貶損,因此購房合同有效。在司法實踐中,兩種觀點均有支持者,法院依據不同的理由做出不同的判決。但根據已經公布的案例,總體而言,認爲屬于是一種民間習俗的更多-一些。 法院會根據具體的案情,結合購房人是請求降低房價款還是請求撤銷合同,做出相應的判決。
由于現在法律並沒有規定房屋買賣中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相關信息屬于出賣人必須告知的信息,如果買賣雙方在購房合同中也沒有明確就"凶宅”事項達成任何約定或承諾,那麽事後再追究原房主的責任難度會很大。所以,建議在選中意向房屋後,要多在該小區內打聽,看是否發生過一些意外事件;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可以要求賣房人保證房屋不存在“凶宅”等非質量瑕疵,並約定如有隱瞞,購房者可隨時解除合同並追究賣方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二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