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新加坡目前直接投資移民項目GIP(直接拿永居PR,5年一續)門檻頗高:
對象:名人,知名企業家,富二代
要求:企業主的話需要企業連續3年營業額達到2億新幣,富二代則要求家族企業營業額達到5億新幣,如果是以基金形式申請的話管理資金規模要達到2億新幣,其中至少5千萬需要在新加坡。詳細點擊下面連結。
B新加坡間接投資移民項目(先拿EP,1-3年一續,一年後開始申請PR)則主要分兩條路:B1創業模式和B2基金模式 (CLB&YSL律所爲投資者提供專業投資移民服務,而且投資者如果在本地有不動産等投資,服務費用可以抵扣歸還)掃碼咨詢律師申請細節:
B1創業模式
創業模式可以參考公衆號之前文章:新加坡創業移民流程
B2基金模式
本文著重介紹基金模式。基金模式又分爲兩種,B2.1家族辦公室SFO和B2.2可變動資本公司VCC。簡單而言,家族辦公室SFO就是成立基金公司管理自己的錢,無須申請金融執照;可變動資本公司VCC則是成立一個基金公司,由本地有執照的基金公司監管,可以管理自己的錢,也能管理別人的錢。
B2.1單一家族辦公室SFO
對象:能帶來資金的中高淨值人士
要求:成立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13X通道: 擁有五千萬新幣資金(視頻面試),13R通道: 至少五百萬新幣資金(無需面試)
注意:先給的是EP,成功率幾乎100%,EP是類似工作准證,之後再申請PR綠卡(由ICA移民廳評估,主要看重資金實力)。
單一家族辦公室通常是指爲一個家庭或代表一個家庭管理資産的實體,由同一家族成員全資擁有或控制。這裏的“家族”一詞可以指某個祖先的直系後代以及這些人的配偶、前配偶、收養子女和繼子女。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不會向單一家族辦公室發放執照或對其進行監管。事實上,《證券與期貨法》和《財務顧問法》(新加坡法例第110章)(Financial Advisers Act,《FAA》)針對分別向有關公司提供的資金管理及財務顧問服務有現成的類別豁免規定。下面舉例說明了單一家族辦公室的所有權結構:
B2.2可變動資本公司VCC
VCC是可變動資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的簡稱,是除了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和單位信托以外,一種全新的新加坡基金架構。簡單來說,一間可變動資本公司類似于一個自由流動的資金池,投資者將資産注入池中,再交由專業基金經理進行管理,以達到基金投資的目的。VCC框架推出之前,新加坡並沒有針對投資基金專門設計的主體形式,所以可以說VCC是專門爲吸引基金進入新加坡而推出的公司類型。
CLB&YSL有合作新加坡持牌母基金公司作爲委托人爲客戶注冊VCC。同時提供類似孵化器的服務,提供包括場地、項目輔助、投資管理、合規性等一系列合作與幫助,指導對于基金行業沒有經驗的客戶進入到基金行業,特別適合沒有基金經驗的客戶。
可變動資本公司可以是單一結構,也可以傘形結構,傘形結構下每個子基金之間資産和債務分離,亦即一個子基金的資産不得用于償還傘式基金主體本身或者是其他子基金的債務,且每個子基金的債務僅得以其自身的資産來償還。另外,每個子基金可以在不影響其他子基金以及傘形基金主體的存續的情況下單獨解散清算。
然而,子基金並非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不得以其自身的名義單獨對外簽署合同、提起訴訟或者應訴,而應由傘式基金主體代表某一特定的子基金從事前述活動。在對外簽署合同時,傘式基金主體需要向對手方披露其所代表的子基金名稱、注冊號以及說明該子基金的資産債務與傘式基金主體的其他子基金的資産債務相隔離的事實。而在法律訴訟過程中,法院可以單獨就子基金的資産作出執行法令。VCC的特點與優勢VCC框架相比新加坡原始的公司制基金和有限合夥基金形式,更加地完善和靈活。那麽具體有哪些特點和優勢呢?
1. 股份發型贖回更加靈活
VCC之所以被稱之爲“可變動資本公司”,主要是因爲其股本可以在股東不用簽字的情況下可進行實時更改,因此彌補了普通公司基金在發行和贖回時進行股本更改的不靈活和低效(普通類公司增資減資均需其他股東簽字批准)。
2. 沒有利潤也可分紅
VCC將能夠使用資本金支付分紅。根據新加坡《公司法》,普通類公司只能從“利潤”中支付股息,如果公司暫無“利潤”,則不能向投資人支付分紅,因此基金與投資人的分紅條款與分紅時間受到了很大限制,新的VCC公司則完美避開了該障礙。
3. 已有海外注冊基金可遷移重組
VCC框架法案出台之前,只有海外注冊的普通公司型基金可以遷移至新加坡,同時伴有一系列的限制與條件。新的框架支持更多類型的海外注冊基金遷移並重組爲VCC。基金管理人可通過簡單的流程將開曼或其他管轄地的開放式或封閉式基金轉入新加坡,進行在岸統一管理。
4. 可成立傘型基金
VCC既可被設立爲獨立基金,同時也可注冊爲包含多個子基金的傘型基金。各子基金可以共享一個共同的董事會並使用相同的服務提供商,包括相同的基金經理,保管人,審計師和行政代理人。另外,某些行政職能也可以合並操作,例如召開股東大會和准備招股說明書等。
5. 子基金資産負債隔離
和開曼SPC一樣,VCC的每個子基金將具有與其他子基金不同的獨立資産和負債。任何使用一個子基金的資産來償還傘型基金或另一子基金的債務的協議均將無效。關于子基金資産和負債分離的規則也將在破産清算期間適用。爲了確保子基金在破産時的資産和負債相互關聯,每個子基金必須分別分開清算。
6. 滿足多樣化需求
VCC既可以構成爲開放式,也能作爲封閉式基金,爲傳統策略和替代策略提供合適的公司結構。這滿足了包括傳統投資管理人和另類投資管理人在內的新加坡基金管理界的多樣化需求。
7. 投資人隱私保護
VCC股東名冊不必公開,但是應根據要求向公共機構披露,以進行監管,監督和執法。這種安排考慮到投資者對隱私的需求,並且與其他主要基金管轄區(例如英國和愛爾蘭)的慣例保持一致。
8. VCC激勵計劃,最高補助15萬新元
爲了進一步鼓勵業界在新加坡采用VCC框架,MAS還啓動了“可變資本公司激勵計劃”。VCC基金向新加坡本地服務提供商支付的注冊、法律、基金行政等服務費用最高可報銷70%。該激勵計劃將持續三年,每個VCC最高補助15萬新元,每位基金經理最多可爲三個VCC申請補助。
9. 可享受基金稅務豁免政策
VCC作爲新加坡合法的公司主體,需要就公司淨利潤向稅務局支付17%的所得稅。但是,除了普通公司可享受的基礎稅務優惠之外,VCC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基金稅務豁免,下一部分將爲大家詳細講解VCC相關的一些稅務問題
VCC基金相關稅務作爲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司”,VCC涉及的稅務與傳統公司制基金稅務大致一樣:
1)公司所得稅
和普通公司一樣,VCC需要就公司淨利潤部分向新加坡稅務局報稅並繳納17%的公司所得。不過VCC也同樣享有新加坡的大部分稅務優惠政策,例如:新創公司稅務減免(首10萬新幣收入減免75%,第二個10萬新幣收入減免50%),企業稅務一次性性抵扣(CIT)等。
同時,VCC也可享受13R與13X基金免稅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兩種基金免稅政策的衡量條件都是基于整個VCC(而非子基金)的情況來進行判斷。例如,VCC-A有兩只子基金,其中一只年度運營支出爲10萬新幣,另一只子基金的年度運營支出爲15萬新幣,雖然子基金的支出均少于20萬新幣,該VCC仍可滿足13R關于基金開支的要求。該規定大大降低了稅務免稅政策的申請門檻。
2)商品與服務稅消費稅GST
新加坡消費稅(Good and Service Tax, GST)的稅率爲7%,該稅率適用于在新加坡進行交易的大部分貨物和服務,包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主體提供的基金管理服務。因此,注冊GST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費之上,將需要向新加坡基金收取7%的消費稅。
一般情況下,注冊GST的新加坡企業可進行“進項抵扣”,即:如果A公司購買産品或服務時産生了消費稅,那麽A被收取的消費稅可以用A向其他客戶供應産品或服務收取來的消費稅抵消。然而,由于目前大部分基金的投資活動都並不適用于GST供應範圍,它們向注冊GST的基金管理人所支付的消費稅並沒有進項可以進行抵扣。
不過政府是很聰明的,針對此類情況,新加坡推出了針對合格基金的GST豁免政策(GST Remission),該政策也適用于最新上線的VCC基金主體。
政策規定,只要滿足以下條件的基金(包括VCC)都可以向稅務局報銷其購買服務(包括基金管理服務)時繳納的消費稅:
a. 該基金由新加坡合格的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
b. 該基金滿足特定的公司所得稅稅務豁免條件(包括13R, 13X)
爲了增強其吸引力,新加坡政府一直在不斷完善針對于基金管理的稅務政策。從目前已有的政策措施來看,在新加坡成立VCC基金,基本上可以享受和開曼等離岸地區一樣的稅務優惠!注冊和運營VCC的要求作爲在岸的基金主體,VCC無論是從靈活性、隱私保密性、還是稅務角度來看,都已經完全不輸開曼等地的離岸基金架構!那麽注冊和運營一間VCC需要有哪些要求呢?
1) VCC必須指定新加坡基金管理人,並由常駐新加坡的基金經理管理,該基金經理須獲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授權或許可(或豁免注冊)。
2)和普通公司一樣,VCC需要設立董事會,其中至少一名董事需要長居新加坡(董事可以爲基金管理公司人員)。
*如果該VCC基金或其子基金會向散戶發行,董事會將受到額外的要求,即董事會中必須有至少三名董事,且其中至少一名獨立董事,以保證散戶基金的良好運營管理。
3)VCC必須定期准備財務報表以供審計。爲了滿足全球投資者的需求,VCC不僅可以使用新加坡會計准則和原則,還可以使用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和美國公認會計准則或GAAP編制財務報表。
4)根據國際標准,VCC也將受到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爲的監管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