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路交通管理局今天(9日)發布文告稱,今年12月1日起,獲得執照提供共享電動代步工具的運營商,所有雇用員工在公共步道上使用個人代步工具進行工作的企業,必須爲他們購買第三方責任保險,以防止他們在工作期間受傷和死亡。
當局指出,如果商家未能給他們購買第三方責任保險,則可能被罰款最高1萬元,或監禁最長12個月,或兩者兼施。
有關符合要求的保險産品信息,可訪問政府官網。商家也可以直接與保險公司聯系,以協商符合商家運營要求的保險合同。
新聞來源:陸路交通管理局官網
圖片來源:馬炎慶Facebook
編輯:Ani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