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賬戶持有人的資料會被交換?
申報財務機構有責任申報由申報對象持有的財務賬戶。新加坡的納稅人如屬非任何新加坡以外地區的稅務居民,不會被申報。
任何個人或法人若因其居民身份而在某稅務管轄區有繳稅責任,而該稅務管轄區爲新加坡的自動交換資料夥伴,該個人或法人便爲申報對象。位于新加坡的財務機構須識辨由申報對象所持有的財務賬戶。財務機構須每年搜集和向稅務局提交已識辨的賬戶持有人(個人或法人)的資料及其財務賬戶資料。稅務局會將有關資料傳送至該賬戶持有人作爲稅務居民所屬的相關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關。
賬戶持有人什麽資料會被交換? 就個人資料而言,交換的資料包括賬戶持有人或控權人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轄區、稅務編號 (TIN)及出生日期。至于財務賬戶資料,交換的資料包括賬戶編號、賬戶的年終結余或價值,以及相關年度的利息、股息及出售財務資産所得收益(視乎情況而定)的總款額。
什麽是自我證明? 哪些賬戶持有人需要填寫自我證明表格?
這是賬戶持有人就其稅務居民身份作出的一份正式聲明。
根據 2016 年度所得稅(國際稅務合規協議)(通用報告標准)規定訂明的盡職審查程序,所有 2017 年 1 月 1 日起開立的新賬戶,賬戶持有人須就其個人資料 (包括稅務居民身份)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前開立的賬戶,申報財務機構須進行盡職審查,以識辨及核實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份。若相關申報財務機構就有關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份存疑,可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自我證明以確認其稅務居民身份。
如果賬戶持有人不清楚其稅務居民身份,賬戶持有人可考慮尋求獨立專業稅務意見。
賬戶持有人需要提供什麽 CRS 文件? 賬戶持有人依其賬戶類別及狀況,填寫自我證明表格--個人或法人及控權人(如適用)。如爲聯名賬戶或多人聯名賬戶,每名法人賬戶持有人需分別填寫一份表格。
如果賬戶持有人不提供自我證明會有什麽影響? 2016 年度所得稅(國際稅務合規協議)(通用報告標准)規定要求財務機構設立及應用盡職審查程序,識辨新加坡以外地區的稅務居民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及搜集指定資料,提交給稅務局。
財務機構亦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要求告知賬戶持有人,所搜集的個人資料可能會用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並須采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有關個人資料准確無誤及安全穩妥。若個別人士拒絕填寫或拒絕提供其個人資料,財務機構可考慮應否接受其開戶或維持該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