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8日訊)女會計師墜陰溝索賠案有後續發展,高庭司法委員昨天裁定訴辯雙方所須支付的訟費數額。
由于女會計師在官司審理四天後,才接受公用事業局早前提出的和解協議,加上訴方臨時修改索償內容,她最終得“倒貼”支付辯方3萬元(約9萬令吉)訟費。
按照民事訴訟的法庭條例,從入禀法院發起訴訟至辯方提出和解協議,起訴人在這段期間所花費的訟費可由辯方承擔;而辯方從提出和解協議,至訴方決定和解的期間所花費的訟費,則由訴方來支付。
女會計師日前決定放棄繼續打官司,同意與公用事業局庭外和解,和解條件保密。(《聯合早報》檔案照片)
司法委員安德烈聽了雙方陳詞後,分別把訴方與辯方所必須支付對方的訟費,裁定爲4萬元(約12萬令吉)和7萬元(約21萬令吉)。
《聯合早報》日前報道,女會計師曾惠萍(47歲)于2015年12月1日早上從高文地鐵站走向西門路時,突然在人行道上踩空,跌入深度近兩米的陰溝洞。她責怪公用事業局疏忽,將陰溝蓋打開卻沒有任何警示牌,入禀法院向當局索討約500萬元(約1500萬令吉)賠償。
案件上個月23日在高庭開審,由于公用事業局已同意承擔70%賠償責任,審訊是要定奪具體的賠償金額。不過,案件在第四天聆訊結束後出現戲劇性轉折,曾惠萍決定放棄繼續打官司,同意與公用事業局庭外和解,和解條件保密。
公用事業局是在上個月11日,即案件開審前就提出和解協議,但曾惠萍沒有馬上接受。訴方律師告訴媒體,雖然曾惠萍很希望能繼續打官司,但首四天的審訊影響了她的身心與精神健康。至于和解金額,訴方認爲算是“公平”。
雙方律師昨天回到高庭,針對官司所花費的訟費進行陳詞。訴方要求辯方支付9萬元(約27萬令吉)的訟費,但辯方反對。
代表公用事業局的孔安邦律師指出,曾惠萍在打官司期間出現許多無法讓人滿意的行爲,包括沒有誠實地公開就業資料,以及到處“物色”精神科醫生,挑選最有利于她的精神評估報告等,導致律師得花費大量時間查出實情。
辯方認爲,法庭必須譴責曾惠萍的行爲,不批准她向辯方索取訟費,同時谕令她支付辯方所索討的逾12萬元(約36萬令吉)訟費,這包括訴方在案件開審之際臨時改變索償內容,導致辯方花費額外開支。
司法委員考慮後決定,雖然曾惠萍的索償行爲有不足之處,但她無疑在事故中受傷,公用事業局也已同意承擔賠償責任,辯方因此必須支付她在收到和解協議之前所花的訟費,數額定爲4萬元(約12萬令吉)。
至于辯方可得的訟費,司法委員指出,按照法庭條例,起訴人在收到和解協議後,有14天的時間考慮是否接受,爲此辯方可獲得補償的訟費應從那之後開始計算。辯方的這筆訟費最終被定爲7萬元(約21萬令吉),由訴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