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衆多海外基金設立地中,新加坡以其有力的稅收激勵措施,完善的法律及監管體系和知識密集型勞動力等優勢成爲重要的角逐方之一。
尤其是近年來,新加坡的政府加大制度設計,例如出台基金免稅計劃及可變資本公司法等,增加了在新加坡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吸引力。
在新加坡,基金管理業務屬于《證券及期貨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規定的受監管活動,新加坡的基金管理人需要取得下列資質之一
1、LFMC:
取得資本市場服務牌照(Capital Markets Services License),成爲持牌基金管理公司(licens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LFMC”);
LFMC可進一步分爲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Retail LFMC);
合格投資者基金管理公司(A/I LFMC);
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VC LFMC)三類。
Retail LFMC是可向公衆募集資金和開展業務的公募基金公司;
A/I LFMC是只能向合格投資者(qualified investors)開展業務的管理公司,合格投資者主要包括:
(a)符合下列標准的高淨值投資者(accredited investors):就個人而言,淨資産超過200萬新幣(或等值外幣),或金融資産淨值超過100萬新幣(或等值外幣),或近12個月收入不少于30萬新幣(或等值外幣);就公司而言,淨資産超過1,000萬新幣(或等值外幣);
(b)只向(a)項所述高淨值投資者發售的基金;
(c)機構投資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s),包括但不限于中央政府及其下設機構(不限于新加坡)、多邊組織、國際組織、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公司、受認可交易所、清算機構、存托機構等、金融監管機構(不限于新加坡)、養老基金;或
(d)只由上述高淨值投資者和/或機構投資者組成的有限合夥企業。
· VC LFMC是指只能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人,且創業投資基金須滿足如下條件:
(a)將基金至少80%的認繳出資(扣除費用和支出)直接投資于成立未滿10年的非上市創業型企業(unlisted business venture);
(b)不能持續開放認購,且不能任意由投資者贖回;及
(c)只能向高淨值投資者及/或機構投資者進行募集。
2、RFMC:
登記爲注冊基金管理公司(register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RFMC”);
RFMC屬于豁免持牌的管理公司,相較LFMC有更多業務限制,例如只能向不超過30名合格投資者募集,且資産管理規模(不包括投資者認繳但未實繳的金額)不能超過2.5億新幣。
管理人稅收優惠:
除基金之外,新加坡也有適用于基金管理人的稅收優惠政策。
原則上,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爲17%,但根據“金融行業激勵”(Financial Sector Incentive,FSI)計劃,在滿足下列主要條件及取得MAS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適用10%的優惠稅率:
(1)基金管理人是MAS批准的持牌/注冊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至少聘用三名有經驗的投資專業人員(experienced investment professionals),每名專業人員每月的工資至少爲3,500新幣,且實質性地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及
(3)基金管理人的資産管理規模不低于2.5億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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