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內政部長K Shanmugam稱,與2019年同期相比,在線欺詐案件數量增加了80%,
在2020年的前11個月中達到了約14,960例。
與2019年同期相比,騙局在2020年的前11個月損失的總金額也增加了64.3%,達到2.543億新元。
這是對工人黨主席兼議員Aljunied GRC Sylvia Lim在議會提出的問題的書面答複
根據Shanmugam所說,騙局的增加可以歸因于新加坡人中互聯網的高度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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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團,其中許多在新加坡以外的地區開展業務,已經迅速利用了這些趨勢。
據報道,很大一部分在線欺詐都是跨國性質的,因此應對起來尤其具有挑戰性。
他還說,此類詐騙案所需的調查必須在新加坡管轄範圍之外進行,其他國家的合作是必要的。
Shanmugam說,詐騙的跨國性質也使得很難跟蹤警方在調查和解決在線詐騙方面的表現。
截至2020年12月17日,已向警方的反詐騙中心(ASC)移交了14,000多份報告,
涉及總損失超過1.622億新元,該機構負責調查與詐騙相關的款項。
Shanmugam說,ASC已經凍結了超過11,200個銀行賬戶,自2019年6月成立以來已經收回了約5770萬新元。
但是,他強調說,已經轉移的款項更難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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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Shanmugam的說法,如果新加坡當局凍結了詐騙錢款接收者的銀行賬戶,則該詐騙錢款可能會被扣作犯罪收益。
在確定這筆錢屬于所涉受害者之後,調查人員通常將向法院申請處置令。
雖然沒有固定的時間表,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官員必須在扣押款項之日起一年內或與該款項不再相關時向法院報告。任何調查或審判的目的,以較早者爲准。
但是,他還說,如果這些錢仍與調查或審判目的有關,或者尚有待決的法院程序,則不能立即將其退還給受害者。
在某些情況下,退還受害者款項的過程也可能會延遲。
這包括需要外國當局提供信息或證據的情況,例如跨國騙局,或者扣押的資金已跨多個賬戶轉移的情況。
如果與犯罪有關的款項混合在一起,而與犯罪無關的款項混合在一起,則也可能會有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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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mugam還提到了當事方對同一筆扣押財産提出多次索償的情況,並說這些案件可能會延遲。
在這種情況下,可能必須召集處置查詢,以便法院確定誰應有權獲得扣押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