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完善的金融體制是衆多金融機構、信托公司等近年來致力于向新加坡金管局申請金融牌照的重要原因。
一、新加坡信托的法律依據和監管機構
新加坡信托依據《新加坡受托人法案》(Trustees Act, TA),由新加坡法律部管理。另外,新加坡還頒布了《信托公司法》(Trust Company Act, TCA),以規範受托人(信托服務公司)。
受托人由新加坡金管局MAS直接監管,信托牌照由MAS直接頒發。
二、誰需要申請信托牌照
根據信托公司法,從事以下業務的人士或公司需要申領信托牌照,除非被豁免:
(a)提供與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設立有關的服務;
(b)作爲明示信托的受托人;
(c)安排人選擔任明示信托的受托人,或提供與明示信托有關的信托管理服務。
三、准入標准
1、公司法律實體要求
信托業務牌照只會發給以下公司:
(a)根據《公司法》成立的新加坡公司;或
(b)在新加坡從事業務的外國公司(信托業務申請人需要設立一個在新加坡的實體機構)。
2、資本及適用的財務要求
只有當申請人的實繳資本或合格資産(視情況而定)至少需 25萬新元,才會獲發信托業務執照。在持續此基礎之上,公司應保持所要求的資産淨值或合格資産,以及與公司信托有任務的風險水平相稱的專業責任保險。
3、常駐經理
該規例第8條規定持牌信托公司至少須有兩名常駐經理。
常駐經理都需具備可接受的高等學曆或專業資格。至少一名常駐經理需至少有5年相關工作經驗。其他常駐經理需至少有3年相關工作經驗。
4、能力和完整性
此外,申請人亦須符合下列規定:
(a)具備開展信托服務所需的能力和專業知識;和
(b)使MAS確信它將有效率、誠實和公平地履行其職責。
5、MAS在評估信托業務牌照申請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申請人、股東、常駐經理和董事是否具有適當的專業資質;
申請人及其母公司或主要股東是否具有管理經驗和良好業績;
具備符合《信托公司條例》(TCR)的基礎財務要求和專業責任保險要求的能力;
申請人的內部合規體系和申請流程是否健全;
商業模式/計劃,風險預估和管控。
四、專業責任保險(PII)
條例第14條規定持牌信托公司須擁有足夠的獨立非混合專業責任保險。
專業責任保險需涵蓋因疏忽履行持牌信托公司的職責而引致的所有責任,並須與其業務的風險程度相稱。
符合以下情況,MAS將認爲專業責任保險是足夠的:
(a) 年度專業責任保險至少
(i)100萬新元,或
(ii)信托業務營業額的2.5倍(上一年的營業額或,對于新業務,第一年預估營業額)
以較高者爲准,並且
(b)免賠額爲
(i)10,000新元,年度專業責任保險的年保費爲1百萬新元,或
(ii)在任何其他情況下,不超過信托業務營業額的3%。
MAS承認各持牌信托公司的風險可能不同,而持牌信托公司的專業責任保險(PII)金額亦會相應變動。MAS也可能考慮其他可供選擇的PII形式,只要申請人認爲該等PII不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但須滿足每種類型的PII所規定的條件。
五、責任書
申請人需向其母公司索取一份責任書(以MAS指定的格式),除非申請人沒有母公司。
六、申請處理的時間
MAS預計,如果業務模式很簡單,申請人完全符合相關要求,申請資料完整而清晰,需要4個月不到的時間來審查和處理申請;對于更複雜的情況,如申請資料不完整或不准確,MAS將需要更長的時間來審查。
七、持牌信托公司需繳納多少政府年費
4,000新幣/年
八、信托營業執照有效期
信托營業執照有效期至:
持證人停止從事信托業務,執照被MAS注銷。
該牌照由MAS根據《信托公司法》第10(2)條撤銷或暫時吊銷。
該牌照根據《信托公司法》第10(1)條失效。
凡持有信托業務執照從事信托業務的實體均列入《金融機構名單》,相應的,停止持有執照的實體都將從金融機構目錄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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