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4日訊)一名投資者于2013年與一家公司簽署了協議,年底協議生效時,卻拿不回錢,而雙方經過多次協商、談判,拖延了超過6年。投資者今年終于決定將公司告上法庭,追討220萬新元(約660萬令吉)投資金,但聯絡律所時卻赫然發現,案件已過6年索賠期限,自己似乎已經失去了索賠權利。
《聯合晚報》報導,根據民事法中的訴訟時效法令,任何民事債務,債權人若沒在對方拖欠債務的六年內,采取任何民事訴訟程序追討債務,將失去追討債務的權利,因此法律上的“時間觀念”,很多人其實還不甚了解。
贏必勝律師館陳道榮律師受訪時說,與以上案例相似的情況並不少見。許多人會因爲強烈的情感羁絆、資金問題、對法律知識的匮乏,以及惰性等原因,遲遲不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回過神來發現追討期限已過時,已經爲時已晚。
他說,6年是較常見的追討期限,不僅民事債務,合約糾紛、民事侵權行爲等,索償期限均爲6年。
人身傷害的索償期則只有3年,因爲拖的時間越長,越難找到目擊者,對傷勢的嚴重性也會更難判定。至于最難搜集資料的土地糾紛,索償期限則設定在12年。
“雖然展開訴訟之前,仔細考慮案情與資源是否充足很重要,但也應該避免不必要的拖延。隨著時間流逝,除了索賠期限,訴訟方也得面對更高的風險,證據可能丟失,證人也可能失聯或忘掉某些信息。”
原來索償期限也有保質期,若一再拖延,可能會失去追討的權利。(李太裏)
索償期一般從受害人發現自己被害的一刻開始,比如債主發現自己沒收到錢、工人發現自己因工受傷、以及投資方發現收不回投資款等等。
這裏涉及的“認知”概念,是一個法律上的判斷。法官認爲你該知道,索償期就從那一刻開始。
陳道榮律師舉例,某公寓1997年8月出現磚塊松脫的問題,但當時只有一塊磚塊掉落。1999年9月,又有兩塊磚從20樓飛墜,才引起了發展商注意。
發展商請來專業建築測量師檢查,確認問題後,于2002年5月提告承包商疏忽。
法官當時裁定,1997年只掉了一塊磚,發展商有理由相信這是單一事件,沒察覺承包商疏忽情有可原。正因如此,期限從1999年開始算起,發展商才沒有逾期索償。
“若法官判定發展商1997年就該發覺對方疏忽,期限就會提前。這一結論和現實中發展商究竟有沒有發現問題,並不直接對等。”
律師:索賠期限是證據“保質期”
爲什麽要爲民事訴訟設定期限?
呂紀鵬律師館黃恒毅律師回複記者詢問時解釋,爲民事訴訟設定期限,主要的原因是保證一定的穩定性。
若人們必須時時刻刻擔心,猴年馬月以前的事情,都可能成爲被索賠的原因,這將會大大增加個人或公司發展時的不確定因素。
相反,刑事案件就沒有時效性概念,犯人無論時隔多久都得面對法律的制裁。
索賠期限其實也是證據的“保質期”。若時間拖得太長,一些書面記錄可能遺失,目擊者的證詞准確率也會削弱。
“當然,這些考量都必須與實現正義、懲罰,以及制止罪犯之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