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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信托
雖然,目前中國免征遺産稅,但已有許多擁有高淨資産的中國個人客戶將外國信托放入他們的資産管理架構中。
當中國投資者擁有或收購海外資産時,他們將面臨資産所在管轄地的遺産法規及其稅收負擔。
信托架構可以確保資産在較少的行政和稅收負擔下被轉移到目標受益人名下。
離岸信托通常創建于將資産轉移到托管人名下時,這時托管人成爲資産的法律所有者,同時根據信托約定的條款負責管理資産,並將它們分割給離岸信托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包括將資産所有權轉移到托管人名下的個人或公司)。
新加坡信托法
基于中國目前實行的稅務法律和規範,外國信托在中國不應被視爲一個納稅實體。
除了信托托管人被視爲居民企業,或其在中國構成常設機構,或從中國獲取被動收入(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資本利得等)之外,外國信托的信托資産所産生的收益不應承擔中國稅負。
因此,爲了避免中國稅收問題的負面影響,外國信托的三個主體:受托人,保護人公司(若有)和擁有信托資産的控股公司,需是在境外設立,他們的管理與控制活動均發生在境外。
新加坡具有受監管的信托體制,專業的受托人需獲取執照並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管。
在新加坡信托法律體制下,設立人可以保留其投資的權利,因此,客戶仍然可以參與到信托資産的投資管理中。同時,設立人被允許任命信托保護人(保護人可以是客戶本人),保護人在某些領域可以指導托管人的管理活動。
在某些大陸法系管轄區,遺囑特留份制度仍然是一個很常見的問題,在新加坡信托法律提供了解決這個問題的反遺囑特留份制度的條款。另外,新加坡擁有嚴密的客戶信息保密性和銀行保密法律。
當信托的設立人和受益人均非新加坡居民或居住在新加坡,新加坡稅法體制將其認定爲外國信托。
作爲外國信托,很多信托收入(包括大多數金融工具衍生的收入或利得)都將豁免新加坡稅負。受益人在收到免稅收入所得時也無需在新加坡納稅。
同時,新加坡具有廣泛的避免雙重征稅協議,在信托架構下設立于其他管轄區的附屬實體將能夠享受稅收協議的優惠,至今,新加坡已與多個國家地區簽署了69份已生效的避免雙重征稅協議。
對于外國信托出資的征稅問題
1) 關于出資人(信托的設立人)
中國居民或由中國居民控股的外國實體以現金形式出資建立信托,均不會産生任何中國稅務負擔。
中國居民以非現金方式(通常是海外公司股份或外國管轄區房産)出資建立信托,由于中國不征收贈送稅,所以一般情況下也不會産生中國居民個人所得稅負擔。
然而,當這種出資被中國稅務主管機構認定爲非合理商業活動時,稅務的征收即具有不確定性。
當中國居民持有的外國實體以非現金方式(即外國實體公司股份或外國房産)出資,是否會産生中國企業所得稅將取決于此外國實體是否被認定爲中國納稅居民企業。
若外國實體是中國納稅居民企業,此時,中國居民的股份或房産出資將會被認爲是資産以公平市場價格出售給信托托管人,由此將可能引起中國公司所得稅負。但由于這些股份和房産位于中國境外,因此不會産生除企業所得稅外的其他稅負。
同時需要注意到,如果信托轉讓股份導致中國居民企業股份的直接或間接轉讓,那麽根據中國的稅務總局發布的第698號文件要求,即使轉讓人是境外非中國納稅居民企業,仍需就此轉讓向中國稅務局報告。是否會産生征稅稅務機關將視情況而定。
2) 關于外國信托
外國信托作爲一種契約協定,不應被視爲適用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實體,因此對于外國信托自身不涉及到中國稅負。
3) 關于外國信托的托管人
外國信托的托管人通常由專業的信托公司擔任。擁有設立人出資資産所有權的是托管人而非信托本身。
通常情況下托管人接受設立人出資時,不應産生中國企業所得稅收,但當出資方爲中國納稅居民或出資資産爲中國居民企業的股份,這時的征稅問題仍具有爭議。
4) 關于受益人
受益人通常是設立人指定的個人。在現行的中國稅法體制下,只指定信托的受益人不會讓受益人産生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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